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2:10:42 266 人看过

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大劳发[2003]106号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制定了《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用工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可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不得按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违反与其他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劳动者档案可以委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代理机构保管。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七)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

(八)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工资,含单位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九)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的发薪日,按时足额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报酬,不得拖欠和克扣。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十)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劳动者,按个人身份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基本养老保金。

(十一)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劳动者,可以按个人身份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十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承担和支付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十三)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招用的外来劳动力,按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非全日制用工或就业的登记备案手续

(十四)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十五)城镇失业人员非全日制就业的,须持本人失业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非全日制就业卡》。

(十六)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应如实填报《非全日制用工登记备案明细表》,同时提供招用劳动者的《非全日制就业卡》(非城镇失业人员可提供其它有效就业状况证明),到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职业介绍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七)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应携带增减人员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非全日制就业卡》,到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职业介绍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其它有关规定

(十八)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并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劳动者直接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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