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0:04:38 465 人看过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是考勤记录;

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确定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意义

1、有助于对确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面对拥有司法职权的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总是处于弱势。因此,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让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并对其在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的取证进行合理的限制。这可以加强对处于弱势的确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营造良好的审判环境,保护诉权,体现法律平等精神,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2、有助于规范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证据的提供、调取、质证、认证等活动,使之更加容易操作。长期以来,国家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法律几乎是空白,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应当让哪方提供什么证据、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哪些证据,如果请求人或者被请求的机关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均没有章法可以遵循,受理的人民法院对于一些真伪不明的事实,要么久拖不决,要么糊里糊涂的作出主观臆断的裁量。这样认定事实既不是理论上的客观真实,也不是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得出的法律真实,而是法官自主做出的无奈选择。因此,解决国家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我国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确定,有助于国家赔偿举证责任规定缺失局面的解决。同时,使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时,在举证责任的承担、提供证据的要求、取证的限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和条件上,质证及认证等诸多问题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使证据的运用更加规范、更易于操作。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1版、第238页。最高院行政庭孔祥俊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民一庭著,黄松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15页。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第8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甘文著。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揭林文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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