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列举了六种发票违法行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这六种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表述,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表现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主要包括: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主要包括: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主要包括: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不同的发票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一)对上述六种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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