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7:02:30 371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2002)5号法释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高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院管辖。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条例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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