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事实算不算侵害名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4 19:00:45 461 人看过

一、陈述事实算不算侵害名誉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并不以行为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情况下,如果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说明被陈述人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如果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则构成侵权名誉权。例如,赵某和李某同为某单位干部,因职称评定在两人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明争暗斗。赵某为了超过李某,评上职称,雇人跟踪李某,掌握了李某与某女士有私情的证据,并大肆公布。造成李某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不仅没有评上职称,而且婚姻也出现危机,李某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赵某的行为不仅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损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三、侵犯名誉权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1、停止侵害。请求停止侵害是指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受害人有权要救济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制止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进行。

2、恢复名誉(荣誉)。恢复名誉是侵害名誉权所特有的责任形式。由于不法行为人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是损害他人名誉,所以不法行为人应负责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只有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才能彻底消除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消除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根源。一般说来,以何种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就应以同种方式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他人名誉,应在该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例如,在一家省级报刊上发表失实文章损害他人名誉,就应该同样在该省级报刊上以书面方式进行更正和赔礼道歉,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3、赔偿损失。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能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例如,不法行为人散布某公民作风不正派,道德败坏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公民名誉严重受损,并被原工作单位辞退。该公民就蒙受了因丧失工作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遭受极大痛苦的损失。财产损失可以是既有财产的损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失只在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时才会产生,侵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誉都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

4、赔礼道歉。即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谅解。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面道歉,也可以采用书面道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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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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