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程序的理解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12:44 457 人看过

刑事和解的程序理解问题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第288至290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理解:

1、刑事和解是私人之间的和解,不是辩诉交易也不是私了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由此看出,刑事和解程序具有私人性,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而非司法机关与被告人之间的和解,不同与辩诉交易。达成和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之后,只是作为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不是不对被告人除以刑罚,所以和解与私了有着本质区别。

2、刑事和解是当事人自愿合意的产物,而非国家司法机关主导的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不同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和解主要是指加害方与被害方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案件当事人掌握着和解的主动权,有权决定是否和解、如何和解,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介入和解,只是在收到案件后,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权利,至于和不和解由双方当时决定。司法机关只是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

和解与调解虽有一定的交叉和趋同,但是二者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从性质和程序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其必须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且提起刑附民诉讼为前提;而和解不需提起单独的诉讼,在刑事案件处理的任何阶段均可进行。其次,从方式和范围上看,刑附民调解主要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赔偿数额标准,而且对于刑附民案件,法院一般主动调解,在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可酌情从轻处罚;而和解并非单纯的赔偿损失问题,还可通过以赔礼道歉等方式进行,只要是在双方自愿合法基础上双方达成谅解,法院均可从宽处罚。总之,与调解相比,和解更进一步,更加说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更能表明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对于实践中,当事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和解协议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对于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的,被害人又提起刑附民诉讼的,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3、和解程序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不是“花钱买刑”

和解的开展必须要符合三大原则:

合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第496条规定“对于刑诉法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行和解”,由此可见,和解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进行,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510条也进行了如此规定,且规定的更为详细;

自愿原则,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对于一切非自愿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均不予认可;

即时履行原则,即时履行是指在案件处理结果(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从轻处罚)之前,当事人应当履行所有协议约定内容,这样既有利于确定和解成果,准确定罪量刑,也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杜绝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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