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可以对抗任何人。即使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的因素,只要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撤销期内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就仍然有效。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撤销权人为之,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撤销,以撤销行为为条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自始无效,也即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但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采用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为之。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则该民事行为仍然发生效力。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l、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
怎样进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79人看过
-
什么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12人看过
-
合同变更和撤销,有何区别,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特点
347人看过
-
民事行为的变更与撤销规定
263人看过
-
变更与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性质
396人看过
-
哪些民事行为可以被撤销或更改?
73人看过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何处理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6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
-
如何区别合同可变更与可撤销安徽在线咨询 2022-12-24如何区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义务人进行了追认的作为行为之后合同方为有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当事人积极为申请变更或撤销行为并经有权机构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无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义务
-
2022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是怎样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1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
-
有那些民事行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081、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
-
可撤销行为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区别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0可撤销行为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 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 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