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03:50:42 15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2)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可提出申请临时用地许可。

二、办理材料

1)应明确申请办理事项的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等情况的说明。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需核实原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需核实原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需核实原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需核实原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复印件(并核对原件)。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附图须提供CAD格式的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梅州兴宁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作退件处理。

4、领取结果:申请人自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440608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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