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效力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约定的仲裁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若出现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一方利用威胁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仲裁协议将失去效力。
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不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利用威胁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协议是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前提条件,其有效性的判断对于仲裁程序的进行至关重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 违反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规定;
3. 违反仲裁程序;
4. 仲裁协议中没有仲裁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5. 协议中没有仲裁的场所;
6. 协议中没有仲裁的日期;
7. 协议中仲裁机构的名称或者住所、仲裁员或者仲裁员人数、仲裁费用的负担方式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8. 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如果仲裁协议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撤销或者解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如果仲裁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撤销或者解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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