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抵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20:22:23 490 人看过

抵消全行使的条件:

(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满履行期;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一、债务人的抵消权应向谁主张?

抵消是债的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关系性质前提下,债权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债权转让中所产生的抵销情形并末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是同一类作出要求,因而这属于含意抵销。

如果让与人不是全部转让债权而是部分转让债权的,原则上债务人可进行抵销。对于可分离之债而言,如给付之债,债务人可以具体以量的形式来按部分或比例进行抵销,但是如果不属可分离之债,即此债的分离将会影响到实现合同的目的的情况下,则不能进行抵销,因为如果这种情况下仍允许抵消则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二、债务抵消后需要通知对方吗?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债务抵消时,要履行通知义务。因为债务抵消造成的后果是双方债权和债务的消灭,双方债权额相同时,其互享的债权或互负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双方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

如果单方面将债务抵消后未通知对方,对方误以为债务仍然存在,于是继续向行使抵消权一方履行债务,不仅让对方费时费力还债,还有可能让对方债权得不到实现,最终结果造成对对方的侵权。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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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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