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执函(2001)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深入有效地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建立打假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并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公众对质量违法行为和产品质量投诉的统一电话号码“12365”。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核配和使用“12365”特殊服务电话号码,是新形势下全国质检系统履行职能,狠抓源头,深入打假,确保安全,保国安民,带好队伍,树立新形象的一项标志性工作。各省(区、市)局一定要高度重视,按总局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号码资源。
二、“12365”特殊服务电话号码主要用于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受理企业和消费者对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和产品质量的投诉,打击制假、售假、贩假违法行为,受理对产品质量检验鉴定等业务。不可用于纯商业目的。
三、各省(区、市)局要高度重视受理公众举报投诉工作,积极与当地电信管理部门协商“12365”特殊服务电话号码的开通事宜,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开通和使用特殊服务电话号码的规定。
四、各省(区、市)局在研究开通和使用“12365”特殊服务电话号码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具有统一性和兼容性的接口,避免各自建立形成接口标准不一致、系统之间不能互联互通所造成的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总局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统一组织协调,实现全国联网。
五、“12365”特殊服务电话号码的所有权归总局。
各省(区、市)局应及时反馈开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开通情况及使用管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总局执法督查司。
附件:信息产业部关于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配“12365”号码的函附件:信息产业部关于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配“12365”号码的函
2001年2月19日信部电(2001)12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开通质量技术监督特殊服务电话号码的函(质技监局监函(2000)416号和(1999)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配“12365”作为你局在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统一电话号码,以便于受理企业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和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打击制假、售假、贩假行为,受理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等。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
二、请你局做好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号码资源。
三、号码开通事宜,请你局与相关电信企业协商实施。你局在各地启用该号码前,应由你局省级分支机构到该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四、电信网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你局要服从信息产业部对码号资源的管理,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拨打该号码时,收费标准按照信息产业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部电信研究院及其咨询中心。
部内:科学技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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