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6-8-25【实施日期】2006-8-25【发布单位】【文号】津国土房地市〔2006〕91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出让地块开发建设管理,维护土地出让合同严肃性,促进出让地块尽快开发建设,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的原则,就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开发建设。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缴齐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建设用地批准书》必须注明有效期为自核发之日起至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止。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注记开工、竣工时间,证书有效期。有效期为竣工日期后三个月。
三、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发,需要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申请且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不再延期,过期自行作废。
四、因拆迁、规划设计等原因需要延长开、竣工时间的,应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受让人已经取得《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可以按照规划批准文件的时间顺延半年重新确定。(二)受让人已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可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按照原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至竣工期间的时间进行顺延。(三)根据以上开、竣工时间的调整,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可以在原规定有效期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竣工时间进行顺延。(四)以上(二)、(三)延期事项,受让人凭《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延期批准手续,不再重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特此通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
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26(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
-
国家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规定主要是怎样规定的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
-
国土资源局关于禁止非法采砂的通知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5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关于印发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国土所: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现将《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违法堆砂采砂行为的清理和整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顿规范采砂堆砂秩序,保护渭河生态环境,查处违法采砂堆砂行为,保护耕地资源,特制定以下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管理的规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
-
国土资源管理局是否有权开采石油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7县一级国土资源管理局具有相应的申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