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09:23:01 183 人看过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受制造、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宫××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犯制造、销售假药罪,原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宫××采取强制措施时,宫××涉嫌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辩护人还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审调查当中,包括庭审调查以前,审判长征求宫××对起诉书的意见时,宫××认罪,承认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委托代为加工的是药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确实是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的行为,但是,其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还需要结合宫××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被告人宫××不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1、对被告人宫××不利的几份言辞证据

尽管宫××自己承认接受委托加工的是药品,但是,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来进行分析。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对被告人宫××不利的证据,一是被告人于xx的供述,二是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三是郭xx的证言,但是,于xx的供述和王xx的供述之间,以及于xx的供述和郭xx的证言之间均存在许多矛盾,互相不能印证,无法证明他们当时已经告诉过宫××委托加工的是xxxx。具体而言:

(1)证人郭xx称他一个人去某市找宫××联系加工xxxx时,宫××问他提供的药品配方是不是治疗心血管病的,但这些都只是郭xx单方面的说法,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2)郭xx称他和于xx一起去某市找宫××时,宫××问他们是不是要生产xxxx颗粒,于xx也曾告诉宫×ד我们想自己生产xxxx”,但对此于xx未予证实,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3)被告人于xx当庭供述郭xx自己一个人去某市找宫××联系加工药片回来后,郭xx曾告诉过自己他已经明确告知宫××要求加工的是xxxx,但辩护人认为,即使于xx的供述属实,也只是一份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况且郭xx本人并未证实他从某市回来后曾这样告诉过于xx。

(4)被告人于xx供述他和郭xx去某市与宫××商谈,提及加工价格时于xx曾告诉宫××中药厂的生产成本不到2元钱一盒带包装,以及宫××曾答应连包装一块给弄着,郭xx未证实,宫××未供述。

(5)被告人于xx供述他们提供给宫××的产品配方、工艺上写有“xxxx”字样,经审理查证不属实。

(6)被告人于xx供述他和王xx去某市××找宫××交定金和拉药片时,宫××曾拿出一些他们厂生产的xxxx胶囊和xxxx片给他们看,但是,第一,某市××从未生产过这些产品。第二,王xx未证实上述事实,宫××也未供述。

(7)于xx供称他和王xx曾经给宫××传真过沃华xxxx片的药品检验报告,侦查阶段于xx供述药品检验报告是王xx通过xxxx药业原同事搞到的,被告人王xx否认,称自己不清楚检验报告的来源,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于xx不能说清检验报告的来源,而王xx供述自己并没有见到于xx给宫××传真过检验报告,也没有同于xx一起传真过检验报告。同时,结合××制药质检科科长李xx的证言,证实产品检验是依据片剂通用标准进行的,这与宫××的供述相符,因此,于xx等人给宫××传真过xxxx检验报告的事实不能认定。

2、关于宫××在受委托加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关于宫××在组织加工过程中收取加工费没有为于xx打收条,或打了收条未签名,没有办理委托加工审批手续、没有保存检验记录、工序传递卡等事实,仅能证明业务操作上的不规范,有违规行为,由此不能必然得出宫××明知受委托加工的是xxxx或其他药品的结论。

3、关于宫××能否通过郭xx、于xx提供的配方工艺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xxxx

辩护人认为,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宫××未必能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xxxx药品:

(1)配方工艺上未写明产品名称。

(2)XXX、于xx联系加工时声称要求加工的是保健品。

(3)根据卫生部规定,配方当中的五种中药材均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事实上,保健食品当中是可以含有中药材的,而且绝大多数保健食品当中都含有中药材,这些中药材限于无毒副作用的中药材,也就是卫生部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是有所了解的。也就是说,中药材不仅可以用来制药,也可以用来制造保健食品,叫做“含药保健食品”。因此从配方原料本身不能区分委托加工品种是药品还是保健品。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不能应当认定被告人宫××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故意。

涉及到相关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的话,首先要对相关的法条进行说明,确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违法行为。并且需要有实际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不存在违法的。律师,在替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没有犯罪的,如果有犯罪,那么就不能够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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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3日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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