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假药卖广告成立共犯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以下四种行为将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共犯: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卖假药毒害孕产妇婴幼儿从重处罚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1日起实施,七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其中包括: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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