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41:06 151 人看过

环办[2010]177号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

为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根据《规划大纲》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分流域的省级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优先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2011年3月,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省级规划进行技术审查。为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区、市)环保厅(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配合省政府成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组织机构,落实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及编制经费。协调有关部门,成立省级规划编制专家队伍。

二、按照《规划大纲》的要求,建立流域分区体系,划分控制单元,明确优先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结合国家“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分控制单元提出总量控制目标,并与全省(区、市)的总量控制目标衔接。

三、优先控制单元应进一步分析“十二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压力,提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任务,编制优先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作为省级规划附件一并上报。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拟在2011年实施的优先控制单元综合治理方案。

四、合理确定本省(区、市)的水质目标,优化(区、市)监测断面布局,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国控断面调整的建议方案。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组织工作,按照《规划大纲》要求明确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项目清单,加强规划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拟纳入规划且在2011年实施的项目清单。

六、关于省级规划编制的相关技术要求由规划编制总体组另行下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谦

联系电话:(010)66556263

传真:(010)66556264

Email:wang.qian@mep.gov.cn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流域规划通知

抄送: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3: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关于加强水上治安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文号:一、提高对水上治安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加强水上治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变一些地方水上治安工作摆不上位置,无人过问,缺乏系统全面研究的局面,切实把水上治安作为当地治安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摆上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水上治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二、严厉打击危害水上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水上治安秩序。各地要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部署集中打击和专项斗争时,把打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水上突出的治安问题考虑在内。要及时了解、分析水上治安的情况及特点,水陆并举,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加大打击整治工作的力度,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对危害水域治安秩序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加强催办、督办。对横行水上、危害一方的“江盗水匪”和流氓恶势力要坚决打击。对罪行严重的
    2023-04-24
    372人看过
  • 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琼土环资察字〔2006〕2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发[2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工作各市县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完善巡查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掌握重点企业排污情况和主要环境安全隐患部位的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专人负责,严防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各市县根据排查情况列出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录,并于3月30日前报省
    2023-04-24
    456人看过
  • 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h1{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stify}.h2{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stify}.h3{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stify}DIV.nion{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nionT
    2023-04-22
    233人看过
  • 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依据。制定和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加强区域发展宏观调控、引导和协调区域城镇合理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积极有序地推进城镇化的前提和保障,是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本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和国务院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204号文件)提出的大力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的要求,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13号文件的精神,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
    2023-04-22
    296人看过
  • 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1988年12月2O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轻工业部、农业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造纸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造纸行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制浆造纸企业。规定中所称大型企业系指年产浆3万吨以上的企业;中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至3万吨的企业。小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以下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造纸行业的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严格控制新建小型制浆企业。对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加强管理,分批限期治理。第四条制浆造纸企业应积极开发和采用少废、节约原材料的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减少污染物发生量和废水排放量。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科研、设计和生产等部门,集中力量,加强制浆造纸企业特别是小型制浆造纸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研究,并及时
    2023-06-05
    158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
    2023-06-06
    257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
    • 浙江省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6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关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
      (或由于人为的因素,预防不利。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都是为了保护环境而设的法律,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资源短缺,环境素质下降。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环境污染、鉴定难,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根据《解释》、认定难等问
    • 关于南宁市xx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8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2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 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04
      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目标的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完成情况,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3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