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经5年来的北京一中院一审死刑、北京高院二审发回重审、北京一中院一审再判死刑、北京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以及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等程序后,有着中国证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称的杨某明,今年12月8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曾任中国长城信托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的杨某明,以为本单位运作资金为名,多次指使财务人员违规从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共计6536余万元予以侵吞。但时至今日,杨某明所涉赃款仍下落不明。
杨某明被起诉后,始终徘徊在死亡的边缘,其能否免除一死,也引起社会的关注。而之所以能引起公众的关注,缘于6500余万的赃款下落不明,但他至死也未揭开这个谜团。浏览相关文章,对这6500余万赃款的去向猜测有三:一是运作亏损;二是开设假名账户或借他人账户藏匿;三是行贿。
杨某明最终获死刑原因,一般认为有三:其一,贪污数额巨大且不能追回赃款;其二,悔罪态度不好;其三,企图以零口供的方式和法律博弈。事实上,杨某明的确差点成功了,巨额赃款的去向,一度成为他的救命稻草。他的律师试图以这些钱系行贿款的判断,来说服法官让杨某明活着,从而达到让受贿者心惊肉跳的目的。认为如果不判他死刑,他有可能供认赃款去向,这比直接判他死刑更有实际效果,而这一辩护词得到了不少法学专家的支持,但法院最后并没采纳这一意见。法院认为,如果法院为了追回赃款而放弃法律尊严,那么,今后所有贪官都会学样,而跟法律较劲,这将导致法律的崩溃。实际上,社会舆论的认知也并不一致,有的认为,让杨某明成证券界死刑第一人实乃下下策,也有的认为,容忍杨某明拒说巨款下落,也是法治的代价。
无论如何,杨某明的行为已挑战了现行法律理念,同时也为制度完善提供了契机。
其一,经济犯罪有判处死刑的必要吗?经济犯罪不判处死刑,几乎已成为发达国家当代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趋势。毕竟,经济犯罪不同于直接侵犯人的生命的暴力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也同样存在节约法律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问题,这值得参考。
其二,污点证人制度与控辩交易制度应否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及相应的严密、安全的证人保护制度,或可打消杨某明不敢说出受贿人的顾虑,而控辩交易制度则为犯罪嫌疑人开口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三,刑事案件终结后能否启动民事诉讼?在国家公诉的刑事诉讼结束后,有关当事人应有权通过民事赔偿诉讼继续用于追赃。从而,不让犯罪分子心存侥幸,有机会隐匿资产。尤如当年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在刑案被否后,民事赔偿却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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