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可否增加违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3 21:30:36 191 人看过

1、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的,不会增加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一般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债务加入有哪些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另一方面,债务加入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国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所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02: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新加入股东是否对旧债务负责
    1.通常是不需要的,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法人承担,新入股的资金将会作为公司资金的一部分,因此它将拿来承担债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一、股东不出资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如何计算股东出资不实的,要对如实出资的股东承的违约责任,以股东应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
    2023-03-07
    168人看过
  • 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多少钱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国家规定相关建筑工程完成后需要通过工程质量检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如果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相关单位制定的标准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
    2023-04-04
    498人看过
  • 债务加入责任承担的问题有哪些
    债务加入责任承担的问题:1、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持此种观点的认为,连带责任形式是依法定或约定产生,而在债务加入中,一般当事人并不对债务承担方式进行约定,亦无法定事由,故第三人与债务人间承担的应是共同责任。即明确债务加入属按份共有性质,只是无法明确责任比例的承担方式。2、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日本的通说和判例原则上适用的责任方式,我国亦以承担连带责任为通说,因第三人与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其虽无法律规定,但从类比中可知,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相近。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因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发生原因不同,两者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上述两种责任方式都会因一方责任的履行而使得全体债务归于消灭。3、第三人不承担责任。此种观点认为,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其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完全出于道德义务,不存在对价关系,故其是否履行这种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的约束,其没有履行或
    2023-04-27
    165人看过
  • 债务加入就一定要负连带责任吗
    债务加入如果是第三人加入债务资源成单连带责任的,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有哪些形式债务加入有两种形式:1、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2、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2023-08-13
    291人看过
  • 第三人债务加入后,有关债务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2012年5月,原告某化工公司向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提供液体烧碱,总金额为563133.60元。同年6月28日,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为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货款支付的相关说明》,载明:我司与贵司签订的烧碱合同,截止2012年6月27日,我司尚欠贵司应付账款共计563133.60元,我司将在2012年7月、8月、9月份三期支付,9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以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以上货款。但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一直拒不支付,原告某化工公司遂请求判令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支付给原告货款563133.60元,并以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作出加入原告与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货款支付的相关说明》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被告南宁
    2023-06-01
    414人看过
  • 违约金可以增加还是减少
    违约金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可以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特点首先,可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双方可就违约约定一揽子违约赔偿金,或仅就延迟履行、缺陷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一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金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损失赔偿变得简单而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发生违约,无需具体计算索偿损失的范围,从而避免了在适用损失赔偿方法时提供证据和计算损失金额的困难,节约成本,避免诉讼程序延误III.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支付标准。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已发生损害或是否已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如果明显不合理或高于损失,可根据双方要求予以减少。换句话说,违约金的支付不要求与损失的大小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应太宽。违约金的支付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合同的履行。如果双方就延迟履行的违约金达成一致,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也应履行其义务,但违约金增加或减少的违约金除外,当事人
    2023-05-07
    277人看过
  • 增加债务后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债权人增加债务人债务的,如果经过保证人同意的,则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023-05-01
    82人看过
  • 欠条中加入违约金是否违法?
    合法,只要违约金不过分高于借款额即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欠条写的不对怎么办欠条的书写应该规范和严谨,如果有歧义的词语和表达,在双方协商一致之后,应该重新写一张表达准确的欠条,避免日后出现意外和争议。如果欠款人不同意,就要尽早收集材料和证据,预防万一,譬如证人证词、欠款原因、用途和去向,签名人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
    2023-07-03
    78人看过
  • “债务加入”浅谈
    第三人自愿就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对于第三人的这种行为,民事审判实践中一般以债务加入谓之。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债务人脱离原债务关系;二是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理论上将前者归于债务转移,而将后者称为债务加入。故债务加入的确切含义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就债务人先前发生的债务负责向债权人清偿,同时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债务加入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负担新的债务,这一新的债务具有担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作用,因而就性质而言,与保证合同并无区别。新的债务履行合同之债,其内容由合同本身决定,当事人可以就原债务的部分或整体,以及清偿期限、条件等进行约定,从而成立不同于原债务的新债务。原债务与新债务具有主次
    2023-04-23
    149人看过
  • 电动车加装雨棚是否会增加事故责任?
    按责任大小赔偿。具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电动车装雨棚违规吗一、电动车装雨棚违规吗1、电动车雨棚属于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在电动车上加装雨伞或雨篷已属于对非机动车外形尺寸的改变,属于违法改装。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
    2023-07-07
    442人看过
  • 债务重组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吗
    1、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偿债的结果,而是由于债权人的让步,分担了债务人的部分经济负担,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2、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人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2023-03-28
    56人看过
  • 债务加入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一、债务加入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加入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追讨欠款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诉讼,需要注意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面对欠债不还应该注意哪些1、调查对方的经济状况,俗话说不怕不还钱的就怕不要命的,所以最好先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掌握其财产动向,这样就能知道对方是否有能力偿还。2、针对对方借钱的事情收集有效证据。比如电话录音、欠条以及其他的方式
    2024-02-05
    477人看过
  • 第三人加入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第三人加入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对债务进行偿还,并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法律条款如何理解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责任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二、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债务转让后的法律效力有:1、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三、债
    2023-04-12
    341人看过
  • 民法典中债务加入是不是承担违约金
    一、民法典中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民法典规定,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出现债务违约时,就需要承担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怎么办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
    2024-01-08
    309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刑事责任未偿还的债务是否可以增加利息?
      山西在线咨询 2024-11-25
      1. 当债务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罚金时,其在承担刑事责任期间仍需承担相应的合法利息。刑事责任不能被视为免除其应承担的普通民事责任的理由。 2.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贷款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如果对于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具体约定,或者只有含糊不清的协议声明,应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合理推定并确证。 3. 对于返还期间不满一年的借款,根据上述法律制度的规
    • 债务加入是否可以免除债务人债务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2
      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债务加入公司会受连带责任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21
      在债务加入中,当第三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时,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 债务人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债务加入?
      广西在线咨询 2024-12-06
      1. 如果担保人要求债务加入,只要债权人同意,这种做法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2.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面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 后期是否能增加违约比例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0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