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08:07:05 221 人看过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专门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程序。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

(2)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高法解释》、《高检规则》以及《公安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调动社会力量综合教育和挽救的原则

(三)由少年法庭进行审理的原则

(四)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五)不公开审理原则

(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独立享有某些诉讼权利的原则

(七)有权获得指定辩护的原则

(八)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公安未成年人规定》第4条)。

2.讯问程序的特别规定。

3.关于强制措施适用的特别规定。

4.侦查终结的处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特别规定

1.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

2.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是否有被胁迫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第9条)。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方面的规定。

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第13条)。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程序的特别规定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第16条第3款)。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上述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的规定(《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第17条)。

3.会见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认真做好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

5.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6.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一)特别审查关于被告人年龄的证据

(二)向未成年被告人宣讲法律和诉讼权利

(三)充分调动法定代理人等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积极性

(四)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调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一)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照顾性规定

1.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高法未成年人规定》第25条)。

2.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高法未成年人规定》第27条)。

3.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高法未成年人规定》第30条)。

(二)法庭调查要查明实施被指控行为时的年龄和犯罪原因

(三)适用刑罚的建议

(四)宣判

(五)宣判后的教育

(六)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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