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权的一些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22:03:14 374 人看过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逐渐地注重自己的生活品质,无疑每个人都渴望在优美的环境下生活,但是长期单一以经济为指向的发展导致我们的家园遭到了污染和破坏,于是人们产生了关于环境的忧患意识,开始注重起对环境的保护,环境权这个概念就在这个时代应运而生。人类作为能动的主体,可以在自己意识的指导下改造客观世界,但与此同时这些改造客观世界的行为也应当是建立在尊重整个自然界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的,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同时笔者在这里呼唤:让蓝天白云永驻,愿绿水青山长留。”一、环境权能否成立?环境权,从语义上理解可以理解为环境的权利”和对环境的权利”,笔者较赞同后者。首先,把环境权理解为环境的权利”,将环境置于人类同等的地位,虽然体现了人类对环境的重视,但是环境本身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识来拥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就此来看,环境如何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环境本身并不能向人类一样能动地客观地改造这个客观世界,而我们所谓的环境的权利最终也将会是人类自己给环境构建的一些权利罢了。就此来看,环境权的享有者只能是人类,而人类作为权利的享有者也要尽到自己的义务,去保护环境使之更有利于人类整体的发展,这些要归结于人性自私论的思想。反之,如果人类本身能够意识到为了长远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使用环境权,则会有利于整体的发展。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更支持前者。对于肯定说”中存在的几种学说,笔者比较赞同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作为整个生物圈最高级的动物,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来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环境权应属于公民的一项人权,但与此同时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环境的恶化也是时刻在警告我们不要以为地只向环境索取,我们也要保护好环境,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权不仅属于我们当代人,它也属于后代人。二、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一位学者提出,环境权是一种公益性权利。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在1970年4月22日美国举行了首次地球日”活动,首次地球日”纪念活动激发全民对环境问题的思考。人类作为自己家园的组成成员,每个人都有责任为自己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尽自己一份义务,在享受环境所赋予我们的资源的同时,人类也应当为保护环境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如果我们所生活的家园遭受了环境危机,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必定会遭受巨大的损失。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我们不应该因为眼前安逸的生活而不顾后果的为所欲为,应该顾全大局和长远的发展,不仅仅是各个国家应当介入到保护环境之中,同时每个公民也应当参与环境保护。环境权的主体是人类,这种权利应不仅仅是包含人类有利用环境的权利,同时人类也有保护环境的权利。保护环境的权利落实到实处,指在每个国家公民都可以行使自己的环境权,享有环境决策参与权等,而对于公民这些权利的保护也是为了实现社会或人类的公共利益或公众利益。这作为一个终局目标来看,体现了环境权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每个人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环境权时也应当顾及到他人的权益,但同时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循客观规律合理地行使环境权并且尽到自己保护环境的义务,那么人类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将会得到更多的收益。三、环境权的保护人类的家园需要人类自己来保护。针对环境现状,人类必需采取行动去扭转环境向更加恶劣发展的趋势。首先,立法上,不仅仅要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体现出对环境权的保护,笔者认为环境权应当有自己的法律,这样环境权才会更加具体的被人们所认知,更加系统。以往的环境权在人们人之中是一篮子”权利,范围不明确,包括的具体权利繁杂,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有关环境权的法律应当在人们的呼声中产生,虽然这部法律的产生式困难的,探索的道路是艰难的,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部法律确实必须的。其次,行政上,国家各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公民能够行使自己的环境权,参与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有权利参与到环境的保护中去,只有这样的活动才会增加公民的集体责任感,有利于树立全民的环境意识。再次,司法上,应扩大行政和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以环境权为诉讼理由的判决遭到了否定,如将宪法关于环境权的有关规定解释为程序性的规定或纲领性的规定,认为不能根据这些规定直接取得具体的环境侵害请求权以及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公民环境权的行使,他们不能参与到环境的保护中去,在对于环境权这个问题上国家在行使公权力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公民亲自行使自己的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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