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2)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3)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具有安全保障措施。
二、办理材料
出具来源方的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
区级主管部门加意见并盖章,一式两份。
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横琴分厅(http://wsbs.hengqin.gov.cn/index.jsp,个人事项,部门服务,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进行网上申请;
2、预受理,审查是否符合受理基本条件。;
3、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核发同意许可或证书。
5、审查环节结束后,本次流程结束,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做出审批结果后,窗口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2017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24项行政审批项目,将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4项)
2.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7日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2011年)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2017年)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2017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2017年)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3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7年)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45号修正)(2017年)
第二条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外,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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