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否可以进行工伤申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1:04:31 82 人看过

可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申报与调查

1、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行政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劳动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做好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广州市劳动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实施监察检查。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

(2)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至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

(5)其中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爆炸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3、职工受伤后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单位及医院应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勘查事故单位的死亡事故现场后,确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工伤死亡事故案件,应及时通知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个人对发生的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或人民检察机关举报。

4、属于区、县级市劳动局负责受理的职工伤亡事故案件,应及时进行统计、处理,并按下列规定时间上报市劳动局:

(1)重伤事故在当月月终后3日内。

(2)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

(3)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在接报后2小时内。

5、重伤3人、死亡1人及以上的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单位及其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地点。

(3)伤亡情况,包括死(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工龄和受伤部位、伤害程度。

(4)事故的简要经过。

6、重伤3人以上以及死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查机关勘查,并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清理。

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单位必须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劳动行政部门勘查事故现场后,应向事故单位开具《企业职工死亡确认证明书》。

殡葬单位应凭《企业职工死亡确认证明书》办理事故死亡者遗体殡葬手续。对没有《企业职工死亡确认证明书》的,殡葬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参见:《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执行日期:1997年5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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