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为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2、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3、主观上是过失;
4、客观上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如何确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学活动安全和教育设施管理制度。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I有危险,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一旦发生坍塌,往往危及不特定的多数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并造成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目的是通过法治手段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师生的安全。因此,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却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至于行为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则是明知的。即是说,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但对严重后果却未预料到,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发生的坍塌等,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构成犯罪。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学生宿舍、阅览室、图书馆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由于教育教学的各种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实验设备、体育器械等。本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其次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否则,不构成本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结果犯。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够成本罪。重大伤亡后果即校舍倒塌,教育教学设施毁坏,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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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安全事故一般构成什么罪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12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4、客观要件即明知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5、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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