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引起的相关医疗诉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8:54:42 174 人看过

输血引起的相关医疗诉讼近年来因输血引发的少数法律诉讼,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个别医院违法采血和艾滋病病人“卖血”,致使多例患者感染HIV;二是在急救过程中,给Rh(-)病人输用了Rh(+)血,虽然救了命,但确实给病人未来再次手术或生育带来风险。前者属违法案件,后者可能引起医患纠纷。无论何者,受害的是病人,状告的是医院。为了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特提出以下问题和对策供有关人士参考。预防血液传播性疾病我国实施《献血法》已经8年了,无偿献血率从22%提高到95%,自愿无偿献血从5.73%上升至85%,血液安全有了很大提高。大众对输血风险也有了一定认识。医院在血液保护上加大了力度,开展了血液稀释、血液回收等自体输血措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老年肿瘤手术和器官移植术的增多,我国年用血量已由800吨上升至1600吨。因此,血液的污染问题及控制血液传播疾病问题不可忽视。为此我们呼吁尽快实施以下对策:①坚决取缔地下血站和非法采集血浆机构,在3年内彻底取消有偿献血;②增加投入更新设备,在县市以上中心血站开展病毒DNA检测技术(PCR);缩短窗口期,提高血液的检测水平;③积极倡导自体输血、成分输血,严格掌握输血指征,杜绝不必要的输血和血浆的过度使用。关注稀有血型病人的输血安全Rh(-)是最常见的稀有血型,尤其是AB型的Rh(-)病人仅占总人口的0.3‰。当他们接受择期大手术时,无论从患者安全角度,还是避免医患纠纷角度,首先应在术前让患者及家属在输血同意书上签字。要充分告知手术中如输用同型Rh(+)血,二次手术时不得再用Rh(+)血,必须使用Rh(-)血。如果是女性患者,应告知术后妊娠若是Rh(+)胎儿,可能发生意外等。患者签字后方可手术以减少医疗纠纷。其次可采取以下措施:①术前自身储血,即术前2~3周采血400ml,以备手术之需;②麻醉后进行急性等容血液稀释,按1∶1进行血液和胶体液交换,再储备200~400ml自体血;③开展术中自体血的回收及回输;④努力开发红细胞代用品(人工氧载体);帮助失血病人度过手术关;⑤掌握本地区Rh(-)血型人员名单,及时寻求他们帮助;⑥急需输血病人应向其他地区求援,或通过电视广播向社会求助。完善输血指南和输血法规输血指南是以循证医学为基础,由政府机构或专业学术组织编制的医疗文件,目的是规范输血指征,使临床输血更加安全、科学、节约,在学术层面为临床输血规范化奠定了基础。自2000年卫生部为《献血法》制定《临床输血规范》以来,我国节约用血和科学用血有了较大进步,但在医务人员中输血指征的宣传和贯彻缺乏力度,不少人仍喜欢用全血和血浆补充容量。此外《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已超过5年,需要进一步修订。输血法规是国家和行政部门强制执行的一种法律,其主要任务是用国家强制力控制输血风险,保护血液资源,为公众提供安全的血液。与输血指南不同,输血法规的制定不是完全根据研究证据来制定,如英国为预防疯牛病(可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于1999年在全国实施了广泛白细胞去除术。在美国、加拿大和香港已经明确规定,凡在英国居住6个月以上者不得献血。甚至有的学者要求,相关立法应把预防原则写入输血法规。因此,要从根本上控制输血风险、杜绝输血传播性疾病,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并建立血液安全预警体系,根据国情合理使用预防原则,必要时进行行政干预(常见输血风险的行政干预见表)。表常见输血风险的行政干预异体输血的风险行政干预1.已经证实的风险细菌污染血小板和红细胞成分对所有血小板和红细胞成份进行细菌检测血袋标签错误导致误输血实施条码系统确认患者和血袋传播艾滋病病毒1/2型,乙肝病开展艾滋病病毒-1,乙肝病毒,丙肝病毒,人T毒,丙肝病毒,人T细胞白血病/细胞白血病/淋巴瘤病毒的核酸检测;血浆淋巴瘤病毒Ⅰ、Ⅱ型和细胞成分中的病原去除技术传播锥虫病检查全部或抽样检查献血者的锥虫抗体传播甲型肝炎病毒,B19细小病开展艾滋病-1,乙肝病毒,丙肝病毒,人T细胞毒,西尼罗河病毒白血病/淋巴瘤病毒的核酸检测;血浆和细胞成分中的病原的去除技术2.潜在风险输血相关的免疫调节广泛白细胞去除术3.理论风险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广泛白细胞去除术

一、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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