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特殊历史原因被错误判刑,出狱后政府部门已从精神上、经济上、政治上给予了相应补偿,但他却要求赔偿800万元精神损失费,同时要求追究办案相关人员的责任。由于两项要求没得到满足,该男子竟身穿黄色冤屈服四处喊冤,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再次被送进监牢。
过去李某达曾被错判
李某达(曾用名李某昌),男,云南马关县人,被捕前系马关县坡脚兽医站退休职工。李某达聚众闹事还得从30多年前说起。
1973年1月,李某达因破坏军婚,经马关县委决定给予辞退。之后,在1978年、1981年、1988年他分别被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3家法院以阶级报复打人罪;诬告陷害、侮辱、妨害公务罪;脱逃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92年10月9日李某达刑满释放;1994年,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达的案件进行再审,在认定李某达有违法行为的同时,对李某达作出了宣告无罪的再审判决。之后,各有关部门给李某达落实了政策,为他安排了工作;李某达于1997年办理了退休手续。去年1月,马关县政府考虑到处理李某达案件的特殊历史原因,再次对李某达反映的问题给予妥善解决,补发了他被辞退的工资及退休差额款26970元,还按其同学的退休费标准计发给他月退休费。
现在闹事再次被判刑
落实政策后,李某达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四处喊冤、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领到补发的退休工资、得到了补偿费后,李某达仍然不满,还要求赔偿他8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追究原办案人员刑事责任。因两项要求得不到满足,他先后多次变相组织、煽动上访老户到省级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违法上访、缠访、闹访,直至到北京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喊冤闹访。其间,李某达身穿黄色冤屈服,手持录音扩音喇叭,呼喊攻击司法、信访人员口号,诋毁党和政府的形象,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妨碍了交通秩序,给相关机关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影响。
去年11月7日,李某达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捕。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达制造事端,给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李某达向文山州中院提起上诉,文山州中院二审认定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据此,文山州中院于今年7月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本该安度晚年的李某达又一次亲手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新闻之窗文山中院审理意见
在对李某达宣告无罪后,有关部门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了政策落实,不论从精神上、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给予了关心。然而李某达仍然不满,无视党和政府的关心,漠视国家法律,一意孤行,一再提出无理要求,先后多次变相组织、煽动上访户到省级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甚至到北京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进行闹访。特别是在昆明召开两会期间,组织上访户到会议地点闹访的行为诋毁了党和政府乃至国家的形象,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相关部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影响,妨碍了交通秩序,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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