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的基本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5:21:30 203 人看过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将审查异议的成立与否。异议成立则移交案件,否则继续由受诉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执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移送管辖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的条件包括:受诉法院已受理案件、无管辖权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受诉法院认为移送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将审查异议,成立则移送案件,不成立则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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