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频发,其中与外科手术、麻醉、护理、化验、药剂科等相关的医疗事故尤为突出。这些医疗事故包括药品制剂事故、药房调剂事故、输血、输液相关的医疗事故、注射相关的医疗事故等。在这些事故中,操作技术问题、用错药物问题、注射器消毒问题等是常见的原因。与诊断相关的医疗事故和与医疗产品质量相关的医疗事故也不能忽视。医疗事故的发生对患者健康和医疗系统的信任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主要包括与外科手术、麻醉、护理、化验、药剂科相关的医疗事故。包括药品制剂事故、药房调剂事故、与输血、输液相关的医疗事故、与注射相关的医疗事故,如操作技术问题、用错药物问题、注射器消毒问题引起的注射损伤、与其他治疗相关的医疗事故、与诊断相关的医疗事故、与医疗产品质量相关的医疗事故、与医疗管理相关的医疗事故等。
医疗事故类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医疗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等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医疗纠纷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现场调查或者现场取证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现场处理医疗事故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医疗事故有关的一切材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现场调查或者现场取证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现场处理医疗事故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可以由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事故调处机构调解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其人身、财产或者尊严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投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依法实施的调查、处理,拒绝或者阻碍的,由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调处机构调解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调处机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依法实施的调查、处理和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调处机构调解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其人身、财产或者尊严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投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依法实施的调查、处理和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调处机构调解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调处机构调解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调查、处理和调解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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