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金平区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8-07-19 00:50:51 27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许-可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许-可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3)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4)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5)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6)许-可申请事项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7)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市交通运输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交通运输局驻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管线类五年、其他三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汕头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直属路政中队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的,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相关材料,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9)。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路政中队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通过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2)。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3)。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在承诺时限作出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十日,并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18)。如有特殊程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14)。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交通运输局驻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书样本见附件3),证件有效期五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材料,填写《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5),准予延续的,出具《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6),不予延续的,出具《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7)。

5.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查时可以依法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制作《路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9)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结束后,由路政执法人员签字后保存备查。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红亭花园1栋104-105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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