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举证须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10:11:40 134 人看过

(一)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二)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三)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五)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六)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七)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八)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九)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十)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十一)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十二)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十三)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十四)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十五)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十六)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十七)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一、交通事故中举证责任怎么分担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常会遇到事故无现场目击证人,又无交通信号灯或信号灯未开,双方都主张对方违反交通法规,为此争执不休。这里就涉及到举证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均等的,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者的举证责任采取倒置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本方的赔偿责任。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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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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