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无效宣告2、等同得权的抗辩事由(1)运用禁止后悔原则进行抗辩;(2)自由公知技术抗辩;3、法定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1)在先使用权的享有;(2)专利权用尽;(3)临时过境保护;(4)非生产经营性使用;4、不经许可但应付费的情开5、合法使用权的抗辩(1)以委托开发合同为由进行抗辩2)以合作开发合同为由进行抗辩(3)以使用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4)以享有专利权为由进行抗辩:6、其他抗辩形式(1)、专利权丧失又恢复时他人的使用权:(2)、对现有被控侵权物的改:(3)、权利冲突抗辩;(4)、全面覆盖原则抗辩
一、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所谓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分,主要是指事实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分。因为实体法上的事实抗辩与抗辩权同属于“实体上的抗辩”的下位概念,二者容易发生混淆。而抗辩权与程序上的抗辩之间,一般不易发生混淆,故不作探讨。
(一)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1、对抗的内容不同。抗辩的对抗内容体现在:对方的权利未发生,或者对方的权利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已因某种事由而消灭。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权,其对抗内容体现在:虽然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是自己依据抗辩权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例如,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的履行请求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均已产生,但是任何一方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履行之前,拒绝为相应的给付。
2、在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方面不同。诉讼中,事实抗辩无需当事人主张,法官可以主动援引。而抗辩权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法官不可主动援引。[27]正因为如此,德国民法学界才用“Einrede(需要主张的抗辩)”和“Einwendng(无需主张的抗辩)”两个术语来概括抗辩权和事实抗辩,从而将二者很好地区分开来。
二、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是什么?
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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