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期货市场;与他人串通,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下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况,将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进行立案。
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将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进行立案: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期货市场;
2.与他人串通,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下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
操 纵 期 货 市 场 罪 立 案 标 准 是 什 么 ?
操纵期货市场罪,是指在期货市场中,操纵价格、意图制造市场影响或者进行欺诈等行为,违反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罪有以下立案标准:
1. 操纵期货市场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期货市场罪”:
(一)单独或合谋操纵期货市场价格、结算、转移或者借贷期货合约,违法所得或者累计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
(二)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结算或者转移期货合约,违法所得或者累计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操纵期货市场的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期货市场罪”:
(一)单独或合谋收买或者委托他人操纵期货交易账户,或者以其他方式控制他人期货交易账户;
(二)单独或合谋转移或者借贷期货合约;
(三)单独或合谋期货交易的资金或者期货保证金。
3. 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期货市场罪”:
(一)期货交易账户的保证金余额占期货市值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期货交易账户,期货交易账户的保证金余额占期货市值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账户的保证金余额占期货市值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期货交易账户,期货交易账户的保证金余额占期货市值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单独或合谋,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4. 违法所得或者累计违法所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期货市场罪”:
(一)违法所得或者累计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
(二)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违法所得或者累计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所述,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包括目的、手段、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和违法所得或者累计违法所得等方面。若满足以上标准,将受到《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处罚。
操纵期货市场罪是一种严重的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其立案标准包括目的、手段、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和违法所得或者累计违法所得等方面。若满足以上标准,将受到《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处罚。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操纵期货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期货市场秩序。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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