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该不该支付保险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50:46 95 人看过

老实巴交的张文海怎么也想不明白,保险公司坚持说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后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不负责任,这不就是说缴一年的保险费,只保半年险吗?合理吗?

遭不幸妻子撒手去

家住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蟒张营村的张文海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妻子吴云兰勤俭能干,一双儿女在外读书勤奋刻苦。假期里女儿、儿子回到家里,农家小院里不时传出欢声笑语。

人有祸福旦夕。2002年1月27日,身体一向健康的吴云兰因突发性心脏病抢救无效,撒手人寰。昔日欢快的农家小院哀乐回荡。

办完妻子的丧事,整理妻子遗物时,张文海突然记起几年前为妻子投了保险的事。同村的郑绪桓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和张文海一家关系不错,他推荐说目前正办理的“99鸿福终身保险”不错,每年交纳保险费984元,交费二十年,保险金额10000元,三年后每年还可领取利差500元。张文海、吴云兰夫妇合计后,在1999年6月10日为吴云兰投了保,并在以后的两年内连续交纳了保险费。

现在,入了保险的妻子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应该付给保险费吧。张文海找到郑绪桓,郑绪桓说:“保险公司可以支付你们一笔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不理赔

第二天,郑绪桓到歪子镇保险站办理有关理赔业务,却被告知被保险人吴云兰第二年、第三年不按时缴纳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后,吴云兰是在第三次缴费、合同复效后第68天死亡的,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

张文海心中一片茫然。他弄不明白什么是合同中止、复效,只清楚自己的妻子已向保险公司交了三年保险费,并且后来两次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均在收据上注明了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1999年6月11日,既然生效日期是1999年6月11日,那又何来合同复效及复效后180天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之说呢?郑绪桓也说不清楚了,他带上张文海一同去县保险公司询问。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负责人对此事经过认真研究,解释说:“吴云兰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1999年6月11日,根据合同约定第三期保险费应于2001年6月11日缴纳,宽限期为60天,在此期间内投保人并未缴纳当期保险费,自2001年8月11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根据合同条款第九条规定,我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收取了吴云兰第三期保险费,同意吴云兰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该合同于2001年11月21日零时恢复效力。吴云兰于2002年1月27日合同恢复效力后第68天死亡,根据合同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第七项的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由于投保人已缴足两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为他们不应支付保险金,但由于被保险人已交足两年保险费后死亡,可以退还保险金价值1000多元。

怒上法庭讨得公道

张文海不相信妻子已交足了三年的保险费,却讨不回公道,于是一纸诉状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文海向新野县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11日收到投保人吴云兰保险费984元后,被告与吴云兰之间已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吴云兰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连续缴纳了三年的保险费,于2002年1月27日去世。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病故,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11500元。我是吴云兰的丈夫,是法定继承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保险金11500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辩称:原告之妻吴云兰是合同复效后第68天死亡的,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情形。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0日,原告之妻吴云兰向被告投99鸿福终身保险,被告给吴云兰发保险单(正本)一份。该保险单的主要内容:“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吴云兰,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歪子镇蟒张营村4组。投保人同上。受益人注:如无指定受益人,则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名称:99鸿福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责任起止时间:1999年6月11日,交费期20年,交费方式:年交保险费984元。”吴云兰投保后,分三次缴纳了三年保险费,被告均出具有收费票据。第一张收费日期为1999年6月11日,记载“生效日期:1999年6月11日”。第二张、第三张收费日期分别为2000年10月21日、2001年11月20日,均记载“生效日期:1999年6月11日”。吴云兰于2002年1月27日因突发性心脏病死亡。

另查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条款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吴云兰投保时间为1999年6月10日,根据约定保险责任自1999年6月11日零时开始。投保人第二次、第三次交费时被告出具的发票中均显示生效日期仍为1999年6月11日,所以被告提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复效后180日内因病身故,应免除保险责任的辩解理由与其给被保险人出具的发票中所显示的内容相矛盾,且该条款也显失公平。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原告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主张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该院依照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文海利差1500元,保险金10000元,合计115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08: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应该哪些情况下由保险公司赔付?
    工伤赔偿中以下是保险公司赔偿:(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四)安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相关延伸】问:用人赔偿的费用是多少?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残疾职工按月领取的残疾津贴;(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1、医疗待遇: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治疗费用
    2023-08-05
    386人看过
  • 保险金应支付给被保险人
    某单位2004年1月为全体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每人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5年;同时对本单位的一辆汽车也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00元的座位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5年。2006年3月20日,该单位职工李某乘该汽车前往外地途中,因车制动失灵,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元和座位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元。可该单位领取1.5万元保险金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某的家属几经交涉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时间出现时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履行义务必须妥当。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履行了给付义务,但因为给付对象为投保人(即某单位),这种给付于法无据,因而保险公司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
    2023-04-23
    169人看过
  • 投保当天出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生效后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保险生效时间要根据具体险种、保险公司规定等因素决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可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或约定生效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所有保险公司的消费型意外险都是自合同签订起,次日零时生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约定条款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律师补充: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
    2023-05-06
    230人看过
  • 养老保险应该支付多少年
    一、养老保险应该支付多少年?国家社会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累计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十五岁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交足15年社保金后即满足可以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即使此时距退休还有若干年。由于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但退休金的计算基数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后一年的社平工资为准。而且国家实行的是多缴多得政策,养老金发放标准跟缴费年限密切相关,一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也就越多。国家规定,养老保险交费必须连续交满15年以上且到退休年龄。对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切
    2023-05-25
    372人看过
  • 被保险人因失踪被宣告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12年1月29日,已失踪7年半的韩某由其妻田女士申请宣告死亡。由于韩某失踪前曾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及其他附加险,而其失踪时正处于保险期间内,所以韩某被宣告死亡后,田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理赔已过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田女士和女儿将保险公司诉至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法官说法】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理赔是否超过保险期间。由于被保险人韩某系被宣告死亡,而宣告死亡是死亡的一种特殊情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田女士在韩某最初失踪之时是无法得知韩某最终会被宣告死亡的结果,所以韩某被宣告死亡之时属于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因此,田女士申请理赔的时间属于合同约定的期间,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鉴于双方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合意,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2023-06-08
    275人看过
  • 保险合同变更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车辆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比较注重车辆的过户,而忽略了的过户(即保险合同变更)。而不及时办理保险合同过户,就有可能使买受人的事故损失得不到赔偿,虽然本案法院最终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认识和裁判尺度不一,车辆买受人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车辆买受人应当充分认识保险合同过户的作用和意义,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化解理赔、诉讼风险。2006年6月25日,闫某(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期一年。2006年10月13日,闫某将货车转让给吴某(化名),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2006年12月15日18时许,原告吴某的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发生连环追尾事故,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一人轻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的货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到吴某报案后,在2006年
    2023-06-08
    184人看过
  •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白血病的保险费
    2004年,佛山市民刘先生不幸患上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得不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自体外周血细胞移植。在住院一年多的时间里,包括住院费和医疗费,刘佳倩花了10多万元。幸运的是,从2002年开始,刘先生一直坚持向某寿险公司**分公司购买个人大病医疗保险。因此,手术后,根据保险合同,刘先生向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了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自体外周血干细胞移植不是骨髓移植为由拒绝赔偿刘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索赔的刘先生气愤地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调查,刘先生胜诉。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得不一次性赔偿刘先生10.5万元。案件回放:白血病保险索赔被驳回。在某寿险公司**分公司理赔中心,刚刚病愈的刘先生与该公司理赔人员发生激烈争执。刘先生拿出一大摞医疗文件,指着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行了争执。”我从2002年开始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到目前为止,我已经买了四年了。当我身患重病时
    2023-05-31
    208人看过
  • 办照期间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向公安部门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但尚未领到驾驶证,是否属于已取得驾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也许不值得深究。但是,如果在通过考试却未领到证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问题的答案便成了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的关键。江都人老樊就因为这个问题,和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官提醒广大车辆驾驶人员,没有领到驾驶证,不要上路!未领驾照,农民驾车上路2006年8月初,43岁的江都樊川镇农民老樊为了上下班出行方便,花了几千元钱,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在为摩托车上牌照的同时,老樊按照有关法规,为该车在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8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2日24时止。8月4日,老樊来到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当天,老樊在驾驶科目考试上顺利过关。“反
    2023-06-12
    478人看过
  • 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会在何时支付保险费用?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费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按照保险监管的要求,目前赔款要求打入被保险人同名账号,即租赁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账号。但是如果你们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按现在的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怠于赔偿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受害人。车子被打砸怎么起诉故意砸他人车辆,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属于属于以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为主观目的的随意毁坏公私财物(自然包括他人车辆),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则以相对较重的量刑罪名处罚。受害人或他人报警后,警方会依法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的违法或犯罪责任,至于故意或随意毁坏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23-07-03
    350人看过
  • 保险没过户,保险公司该赔偿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转让机动车以后,并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去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了。因而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王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提醒:保险车辆转让,均应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否则,保险责任自转卖给买受人时即行终止。
    2023-06-08
    250人看过
  • "的哥"遭劫受伤保险公司支付车上责任险保险金
    已投保的出租车公司雇佣的司机载客时在车上遭遇抢劫被刺受伤,而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出租车公司遂与该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因不服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汕头中院终审裁定保险公司应付给该出租车公司车上责任险保险金3万元。原审判决查明,澄海区一家出租车公司于2002年8月20日将一辆营运出租车向汕头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其中车上责任险的保险金额5座位,每位3万元。双方在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车上责任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中约定:“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的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2003年5月28日,该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罗某驾驶公司所属的车辆载着2名乘客从澄海往饶平,至饶平钱东灰寨路段,2名乘客突然凶相毕露欲行抢劫。罗
    2023-04-23
    304人看过
  • 宝马车主告状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浙江一宝马车车主不慎将车撞坏后,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不认账.一气之下,这位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支付原告楼先生保险金人民币13120元.2004年6月18日,楼先生驾驶宝马车在浙江诸暨市行驶,不慎造成了交通事故.看到爱车“挂花”,楼先生心痛不已,立即向大地保险公司报案.诸暨市交巡警大队也随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维修费12720元、评估费400元,共计13120元.次日,诸暨市某修理厂对宝马车进行了维修.然而,当楼先生手持保险合同准备理赔时,大地保险公司却不认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提供的宝信公司估价单是依据受损车辆照片而来,并非现场查勘.而楼先生提交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系权威机构做出,其证据可信度优于宝
    2023-06-15
    73人看过
  • 车主或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交通事故诉讼费用?
    交通事故的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报,诉讼费分两种情况,如果诉讼成功,保险公司保诉讼费;如果不成功,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不报诉讼费。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所以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金范围,保险公司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关于诉讼费,保险公司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才履行付款义务。&&&交通事故诉讼费保险公司承担吗交通事故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不承担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费用,但是保险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的,可能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责任
    2023-07-02
    340人看过
  • 汽车在洗车店被盗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
    2008年12月23日,原告潘某将单位的一辆广本汽车停放在成都市一汽车美容洗车店洗车。45分钟后,潘某前去取车时发现该车被盗。之后,潘某先后两次与洗车店达成协议,洗车店一次性给付原告公司3个月的交通费1.8万元,除保险赔偿金外,洗车店自愿再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偿3万元。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提出,汽车是在养护期间被盗属免责情形,且原告方已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保险公司可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审认为,洗车不应当属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且原告方与第三者协议是除保险赔偿金外另外支付3万元,而1.8万元已明确是交通费,该项费用不应包含在保险的灭失的直接损失中。按折旧、免赔率计算,全损时保险赔偿金为152140元,扣除原告方已获得的赔偿3万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终审则维持原判。成都中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黄-寅表示,洗车是否属于养护,保险人可据此免责
    2023-06-13
    13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保险公司在最后的赔偿金中应该将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06
      我的问题是关于保险的,当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偿付其所有损失时,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侵害人,在最后的赔偿金中是否应该将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呢?《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 第三者商业险发生事故保险金保险应该向谁支付保险金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5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 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向谁赔偿保险金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4
      1、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2、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进行赔偿的流程: 1、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2、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 工伤保险缴费基金规定,工伤保险是不是由保险公司统一支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9
      1、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
    • 保险金该如何给付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06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 1、给付型。定额给付型,也叫事故理赔型,就是在约定情况出现的时候,一次性给一笔钱。直接给保额。 2、报销型。费用报销型,也叫费用补偿型,就是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按约定比例进行报销,报销金额不能超过治疗花费金额。 3、津贴型。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一般按天计算,总数依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