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孟母堂”事件实际上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义务的性质及履行。有必要在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的把握中,对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宪法上的规范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会对“孟母堂”事件的解决提供一种宪法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从宪法角度看“孟母堂”事件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在“孟母堂”求学的孩子来自全国各地,除部分短期补习的以外,还有一些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这一所谓的“现代私塾”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因其对传统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回归,构成对我国目前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导致争讼纷纭。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堂紧急叫停。
关于“孟母堂”事件,人们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违法,主要是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理由有:“孟母堂”属于违法办学;父母有义务送子女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孟母堂”的教学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规收费而且过高等。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孟母堂”只是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这属于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
笔者认为,对于“孟母堂”事件有必要从宪法角度去看待它。其一,“孟母堂”事件涉及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人们探讨“孟母堂”事件,争议的焦点即它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在我国任何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所以,任何法律还存在一个根据的问题,这个根据就是宪法,这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回避和绕开的问题。《义务教育法》本身有无存在与宪法的理念、原则和规范相抵触的地方,以及在宪法依据上审视人们对《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理解是否是正确的等等,这都需要从宪法角度来看待“孟母堂”事件。其二,“孟母堂”事件涉及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本身的正确理解以及两者关系的合理界定问题。自从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以来,该项权利成为世界各国宪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义务也是1919年写进宪法的,与公民受教育权具有相同的宪法地位特征。“孟母堂”事件里面的关键问题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的正确理解,如果仅仅从《义务教育法》等角度,是无法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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