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15:02 472 人看过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是事物的内在联系。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指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内在根据或规定性,它取决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身。学者尽管对共同性的理解各异,但将共同性归结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却是一致的。

1、主观说。

该学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只要侵权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就必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从发展的阶段看,经历了共同故意说向共同过错说过渡,现在共同过错说已取得绝对主导地位。根据是否以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构成要件,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共同过错说和共同认识说。共同故意说,也称为意思联络说或共同意思说,该学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构成要件,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不应以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为要件,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王利明持该观点。王利明认为,共同过错也叫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致人损害,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他人损害。共同认识说与共同过错说相类似,虽不主张数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但要求必须有共同认识(相互利用),亦可成立共同加害行为。

2、客观说。

该学说认为,各自之违法行为,须关联共同为损害之原因或条件。史尚宽持该观点。史尚宽认为,民法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法上之共犯不同,苟各自之行为,客观上有关联共同性,即已为足。该学说认为各加害人间不须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之行为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应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因对共同性的理解不同,客观说可分为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和结果共同说。共同行为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各个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或相互结合的关系,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关联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关联共同的违法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每个人的行为,都构成同一损害结果的相关联的原因。共同结果说认为,应以同一损害结果的不可分性作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即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只要相互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就构成共同侵权,各加害人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

3、主客观并用说或者折中说。

该学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者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主观方面包括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及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但不要求有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联络。客观方面包括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并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以及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张新宝持该见解。

4、意思共同与行为共同兼指说。

该学说认为,为确实保护被害人,对共同应采取广义解释,认为兼指意思共同或者行为共同。该学说为王泽鉴所倡。王泽鉴认为:数行为人具有意思联络者,就行为分担所生不同之损害,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虽无意思联络,但数人之行为客观上造成同一损害结果者亦同。

主观说害怕扩大共同侵权行为以及连带责任之适用会加重加害人的负担,要求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性,强调了共同侵权人的主观可归责性,更注重的是对加害人的保护或者说对广泛的自由的保护。但会把大量的共同过失行为排斥在共同侵权行为之外,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相矛盾。客观说则试图要求对受害人更有力的保护与救济,强调只要且仅侵权行为具有造成损害的客观共同性,就应使其承担连带责任。该学说完全抛弃了传统侵权理论中的合理价值内核,完全改变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依据,会失去侵权归责所应有的道德评价功能,而且同样会导致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客观说从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出发,增大受害人获得保护的机率,然而却又扩大了基于主观过错推定共同侵权的范围,加重了侵权人的注意义务,有悖于公平原则。折中说综合考虑了主客观因素,实际上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缺点,吸收了二者的优点,比较合理。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要求共同侵权不仅主观上基于共同过错,而且客观上必须行为关联,这无疑提高了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标准,缩小了共同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减损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与侵权法上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的发展趋势相违背。另一方面,在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时考量因素过多,增加认定的复杂性,并且停滞于把共同侵权行为只看作一般侵权行为的视野,使大量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排除在共同侵权行为之外。

鉴于折中说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因此,笔者认为,在适用折中说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时应加以适当的修正和完善。具体如下:1、在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况下,适用主观说,而不必考虑客观行为是否关联及损害结果是否可分;2、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类型单独适用属于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时,适用客观说,不必考虑数个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共同过错;3、在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适用折中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共同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什么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
    多个行为人之间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行为即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共同加害行为有哪些特征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单一的民事主体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权,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权,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共同侵权。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应该彼此联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如果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有的侵权行为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二、财产侵权法律责任有哪些损害
    2023-03-20
    186人看过
  •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本质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二人”是最低要求,人数上不封顶。第二,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既要求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还要求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第三,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行为,可以是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以及帮助行为。二、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本质由于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各自之本质究竟应为主观之共同还是客观之共同抑或主客观统一之共同,学者们意见不一,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在理论上的混同。三、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
    2023-06-07
    409人看过
  • 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
    一、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种行为:(一)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二)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三)加害于他人的行为。(四)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当事人也预料不到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一)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二)侵权行
    2023-05-06
    311人看过
  •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它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里,将主要分析两类特定主体之间的共同侵权的认定问题。第一类,作者与出版社的共同侵权。这是指作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认定这类共同侵权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作者与出版者的图书出版合同包含了权利担保条款,图书的出版对其他作者或出版者的权利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由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甲方(指作者)拥有本著作的著作权,并保证本著作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若因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是关于共同侵权人之间分担侵权责任的约定。第二类,合作作品作者的共同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以分割使用两
    2023-06-07
    166人看过
  •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它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里,将主要分析两类特定主体之间的共同侵权的认定问题。第一类,作者与出版社的共同侵权。这是指作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认定这类共同侵权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作者与出版者的图书出版合同包含了权利担保条款,图书的出版对其他作者或出版者的权利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由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甲方(指作者)拥有本著作的著作权,并保证本著作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若因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是关于“共同侵权人之间分担侵权责任的约定”。第二类,合作作品作者的共同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以分
    2023-02-04
    262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的界定
    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共同危险行为: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2.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进行判断。3.一般而言,危险行为之间应具有时空的一致性。4.从行为的指向看,一般情况下,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形下数人的行为偶然巧合共同指向特定的目标。注意,此时一人或数人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且无意思联络。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学界和立法界都没有定论,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种学说:1.行为共同说该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具有时间、场所的关联性。2.共同过失说此学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失。只有在理论上正确地说明数个加害人存在共同过失,才能有说服力地让其承担连带的民
    2023-06-07
    16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更多>

    #共同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共同侵权的界定与共同侵权责任的界定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2
      你起诉的时候,可以将乙和冰场列为共同被告
    • 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10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27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只有一个,因此过错和责任的认定相对简单。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主体的复合性,即加害人是多数人,对共同过错的认定就比较复杂,需要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加以综合考察,在单独侵权行为当中,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共同侵
    • 侵权行为如何界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11
      侵权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种概念有: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与无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等。
    •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界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1
      《商标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