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的使用权是可以抵偿债务的。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受理自留地使用权纠纷吗?
咨询案例:
我家有一块自留地,因与另一村民小组相邻,多年未耕种,已处于荒芜状态。半年前,我准备将这块地开挖出来种植作物。可另一村民小组的李某却说自留地是他家的。我所在村民小组的农户支持我,但另一村民小组的农户却称这块自留地属于李某。经村委会调解,我与李某的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矛盾更趋激化。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确认自留地归属。不料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请问,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我该如何维权
法律解答:
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你的确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一方面,自留地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由此可知,农村自留地和宅基地、承包地一样,虽然由个人使用,但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你与李某关于自留地的争议当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
另一方面,法院尚不具备受理该案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即法院受理类似案件应当实行裁决前置。你和李某对土地使用权有权属争议,应当先与李某协商来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则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后,你或者李某仍然对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之前,并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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