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21:52:08 297 人看过

原来宜昌市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20元、1225元、1100元三个档次,根据《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宜昌市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做出了调整。调整为现在的每月1500元、1380元、1250元三个档次;对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5元、14元、12.5元每小时,调整为现在的每小时16元、14.5元、13元。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阅读延伸:工资福利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要求,宜昌市将统一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现行的1320元、1225元、1100元三个档次,分别调整为1500元、1380元、1250元三个档次,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由现行的15元、14元、12.5元,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

其中,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等5个城区执行1500元/月(16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枝江市执行1380元/月(14.5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宜都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等7地执行1250元/月(13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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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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