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替他人低价卖房为诱,设局骗钱3万元。糊涂中介为拿回损失,
以替他人低价卖房为诱,设局骗钱3万元。糊涂中介为拿回损失,将素未谋面的房主曹先生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该中介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情况,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30出头的施老板拥有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生意不错。2008年3月,一姓陈男子到他的中介公司要挂牌卖房。陈某表示他的朋友曹先生出国了,委托他把国内的一套140平米三室两厅的房子卖掉。当时陈某还出示了曹先生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了曹先生的身份证号码。这套住房靠近轻轨,房型也不错,105万的超低价吸引了不少客人,老蒋就是其中一个。在中介的帮助下,老蒋和陈某进行了接洽,当老蒋要看房产证时,陈某称产证被房主曹先生带到国外,如需要可以快递回来,现在房子钥匙在他手上,可先看房。于是在施老板的陪同下,老蒋一家去看了房子。房子是全新装修,老蒋看了甚为喜欢,当即表示要买下来。于是他们到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在协议中,老蒋表示愿意将之前交付中介的3万元购房意向金,转给陈某作为定金。双方也一致同意一周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照理说,事情到此还是比较顺利的,但没想到约定签合同的当天,陈某人未出现,电话停机。为此,老蒋一下子觉得苗头不对,将矛头指向施老板:“把3万元还给我,你们这些骗子,不然我报警。”施老板一个劲地向老蒋解释,可老蒋就是听不进去。为了不把事情闹大,施老板就拿出3万元给了老将。施老板为拿回亏掉的钱,以房产中介的名义将房主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3万元定金。
在庭审中,从未出国的曹先生辩称,房子刚装修好,准备自己居住,从未要卖,更从未出具过授权委托书。装修房子时有一个姓陈的小工,给过他房子钥匙,但是不是原告所述的老陈,对此并不清楚。
经庭审核实,交易房屋确为应诉被告曹先生所有,但原告房产中介在本案中提供的“曹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与应诉被告曹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不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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