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分包工程之范围的明确阐释。当总承包方获得甲方授予的工程承揽之后,其拥有两种方式来实现合同责任之履行,即全部自主完成承包项目或将部分工程委托给其他具有相适应资质地位的承包公司进行建设。
然而,若采取后一种方式,则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的要求,仅能将非主要及非核心项目进行分包;倘若涉及到施工总承包范畴,那么该项目的主体构建工程必须由总承包方亲自承担建设的重任。
(二)、关于分包商资格的明确规则与批准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指出,建筑工程总承包方有权将其承接的项目中的部分工程,按法定顺序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授权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进行实施;然而,除了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分包条款外,必需经过甲方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此种批准过程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常规途径:
(1)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的相关事宜;
(2)在总承包合同中未详细列举分包事项的情况下,事先取得甲方的充分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劳务作业分包必须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其承包公司通过劳务合同的形式约定,而无需经甲方给予正式书面认可。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分包工程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并不意味着甲方可直接指定分包商。当甲方推荐的分包商名单提供给承包商时,总承包方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性地采纳或拒绝这些建议。
(三)、禁止分包商再次进行分包活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委托给专门从事劳务分包业务的企业进行建设外,无论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还是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亲自组织工人完成自己承包的全部任务。
(四)、关于转包和违法分包活动的界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转包行为被明确禁止,工程分包活动原则上是允许的,但前提是要依法依规操作。
此外,违法分包活动同样是受到国家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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