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种门诊大病参保职工可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治疗;选择社区卫生机构的起付标准仅为300元;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一律调整为8%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局出台的《关于将部分门诊大病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试点意见》日前下发,从2006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3万多名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简称门诊大病证)的慢性重病患者将首先受益。
算账:起付标准降至300元
据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帆介绍,按照原来的规定,门诊大病患者选择一、二、三级医院作为定点单位,其一个医疗年度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方法,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分别为12%、14%、16%,5000元至1万元部分个人负担分别为10%、12%、14%,1万元至2万元部分个人负担10%,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职工医疗年度期满或个人垫付满5000元的,可以结算报销。
相比之下,门诊大病参保职工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大病定点单位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起付标准仅为300元;个人负担的比例一律调整为8%;职工医疗年度期满或个人垫付满3000元即可办理结算报销。同时,患者可持本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其外购的发票由社区医疗定点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纳入结算。
王帆介绍说:这些规定对于需要长期用药、个人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非常方便、实惠。
定点:选定机构不能随意变更
门诊大病患者选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需注意哪些事项?按照规定,一旦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后,除病情病种发生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提供治疗等情况外,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因此,门诊大病参保患者选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时,要认真考察社区机构的综合情况,根据本人的病种病情,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仔细选择。
由于每个参保职工的医疗年度是不一样的,因此选择社区时有几个时间点需要引起注意: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门诊大病证、且2006年3月1日以前医疗年度期满的参保患者,期满前不再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期满后方可变更到社区定点;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门诊大病证,或2006年3月1日以后医疗年度期满的参保患者,可以自愿申请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
结算:在社区机构可完成报销
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设有门诊大病窗口,门诊大病患者就诊时应按规定在专门窗口存取病历档案材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完成的诊治项目,经认可后可到其他医保定点机构就诊。
门诊大病患者医疗期满或累计超过3000元的,在社区卫生机构即可完成结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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