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设人即虚构人的名义认购公司资本时,由于显名投资人不存在,因此在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上,可以直接认定隐名投资人是股东。但在使用现存人物的名义时,由于存在对立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如何认定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变得比较复杂。司法实践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是“实质说”,即将实际投资人视为股东,而不论投资人以谁的名义。二是“形式说”,即将名义上的投资人视为股东,而不论实际的投资人为谁。这两种看法都不无道理,但也有许多缺陷。笔者认为,股东的确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一)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
理由在于:
1、公司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要求。公司法上的行为是集团性行为,它关系着以公司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的全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它强调法的稳定性。若依“实质说”,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至今为止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将被全盘否定,从而使公司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
2、公司社团性法律事务处理的方便要求。对于以多数股东为对象划一处理业务的公司来说,要区别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大的负担。因此,各国立法一般允许公司仅依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认股东。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在股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韩国商法第337条第1款规定:“转移记名股票,若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受让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则不得对抗公司。”为方便公司的社团性法律事务的处理,应允许公司享有仅凭形式判断股东的权利。
3、保护善意股东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如果股东善意地相信公司登记材料记载的显名投资人即为出资人,则确定隐名投资人为股东会损害其合理信赖。
总之,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实际行使权利的,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有利于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能更加稳定地维持、管理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方便公司的社团性法律事务的处理,使公司在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得以保持中立的立场,并且维护善意股东的利益。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个人法解决。
(二)隐名投资人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
公司登记材料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只具有权利推定力。如果出现与公司登记材料记载的股东不符的实际投资人时,否定股东名册的效力本应是妥当的。只不过依实质投资关系确定股东存在前述的许多障碍。如果这些障碍可以消除,没有理由不从实质投资关系认定。当隐名投资人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时,情况与第一种情形完全不同。首先不存在善意股东问题,因为隐名投资人以股东的名义实际行使权利足以证明其他股东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其次,也没有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因此障碍主要在公司处理社团性法律事务的便利上。如前所述,依公司登记材料的记载来确认股东是公司的一项权利,因此,如果公司愿意自己承担风险,放弃此便利,认定实际的投资人为股东则没有理由予以阻止。
更为关键的是,在隐名投资人从公司成立一开始即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下,若严格从形式投资关系认定,将带来下列弊端:第一,原先以实际股东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将全部被否定,形式说所具有的稳定公司法律关系的优点在此反而成为缺陷。第二,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是诚实信用的要求。当隐名投资人以股东的名义实际行使权利,公司和其他股东接受时,任何一方均应受此约束。如果隐名投资人已经以股东的名义实际行使权利,而仍然应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则隐名投资人即可在公司盈利时享受股东权利,在公司亏损时主张自己不是股东,要求退回投资款;公司也可在公司盈利时排除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的隐名投资人的权益,这均有悖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实践中已经发生许多此类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因此,在隐名投资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下,认定隐名投资人为股东更有利于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隐名的目的是规避法律,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将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为其原因的瑕疵能够弥补,应继续承认其股东资格有效。这从企业的维持、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出发,应该是可取的。如果作为其原因的瑕疵无法弥补,则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应为无效。依照法理,无效本应从一开始即为无效。但是,如此则会危害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等非常复杂的问题。国外公司立法和学理对公司法上其他行为的无效,如公司的设立等,多采无溯及力的做法。为了防止混乱,股东资格无效也不应具有溯及力,即对判决确定以前产生的公司和股东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影响。
-
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委托投资法律关系
350人看过
-
隐名投资者的“显名化”权利
476人看过
-
外国投资者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122人看过
-
隐名投资问题
213人看过
-
隐名投资和股东名册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314人看过
-
公司在成立时投资人是隐名股东吗
78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
隐名股东与实际投资人的关系是什么,在公司法中如何区分隐名股东?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7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一
-
隐名投资人如何退股?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1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如果隐名股东想退股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投资人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规定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7隐名股东,即投资人以他人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由于身份或名称并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实际出资人常称为“隐名股东”,名义上持股人因为记载于章程等公示文件,常称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至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者干脆伪造假身份投资,则完全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法律关系的问题。 投资人登记为显名股东的原因基本相同,即明确其出资人
-
公司投资人隐名出资股东纠纷怎么处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按下列规定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投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争议合同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投资人以公司名义投资取得股权,后期投资人能否以公司名义要求退出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4有限合伙企业指的是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有限合伙人对企业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其财产不独立。其人合性更强,为人合为主、资合为辅。《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法人组织,财产独立。有限公司为人合为辅、资合为主的企业,股份公司中为资合性公司,上市公司为典型代表(非上市公司仍有一定的人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