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组成合议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5 14:15:11 494 人看过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合议庭的组成

1、基层、中级一审

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

2、高级、最高一审

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

3、二审

审判员3人至5人。

4、死刑复核

审判员3人。

5、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6、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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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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