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是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并且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生效,而要约邀请是可以撤销的。
依据《民法典》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以下的要约邀请是不能撤销的: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回和撤销具有如下区别: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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