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关系的处理规定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08:41:17 416 人看过

劳动法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一、未签劳动合同违约金

1、你与该国企的省公司间签定的就业协议,只是一个就业意向,就业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对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补充,需要严格遵守。但该补充协议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三年,却约定了一年的试用期,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是违法的。

2、即使你与该公司没有就业协议的约定,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约定和《劳动法》的规定,与你签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分公司的失职,公司应该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3、由于所有对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惩罚,都只是出现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上,而最终并未按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此应归于无效。基于以上分析,由于公司的违法行为,你与公司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所有违约金约定因无书面形式而不成立,你解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的区别是什么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反映了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的意愿。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除名和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反映了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的意愿。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主要是:它们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职工时,可以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须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上注明:因违纪被开除或者除名、辞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种方式的运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能运用,劳动者没有这种权力。

2、各种方式的适用对象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适用的对象则是违犯劳动纪律的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等。

3、各种方式的适用原因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多种性质的。有的是惩戒性的,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有的是非惩戒性的,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其它一些原因,如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有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既不是惩戒性的,也不是非惩戒性的,或者说既含有惩戒性的因素,也含有非惩戒性的因素。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适用的原因,则是单一性的,即属于惩戒性的原因。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从发展的角度看,将来惩戒职工的手段可能会简化为只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更便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然而目前还需要按现行的法规、规章办理。

三、劳动关系解除补偿税率是多少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内容主要有八项,其中第7项就是“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因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因此该补偿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按照收益对象归集的原则不适用辞退补偿。

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

结合上述的两条规定,辞退补偿的会计分录应当是:

借:管理费用—辞退补偿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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