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42:00 136 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信息传播更加便捷、事故曝光增多,人们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选择买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基本上全部是格式条款。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条款无效,是指在保险合同总体有效的前提下,合同中的一个或数个条款,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是免除保险人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二是加重保险相对人责任的条款无效;三是排除保险相对人法定权利的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系专业性较强的合同,涉及专业术语较多,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负有证明责任,即保险人还必须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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