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4:46:28 400 人看过

一、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与目标

(一)改革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收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的幸福,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创新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就是要使家事案件的审理更加符合家事案件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通过细致入微的软硬件设置,最大限度地平复婚姻家庭纠纷各方因为感情危机形成的心灵创伤,体现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家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改革目标

1.以科学发展观、中央政法会议精神为指导,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家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2.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推动建立一套行政与司法相互衔接支持的家庭危机援助体系。

3.以提升司法品牌为助力,努力打造一支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家事审判队伍。

二、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与意义

(一)改革的必要性

1.家事审判改革是家事案件自身特点的内在要求。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家事案件与其他财产纠纷案件采取相同的审理方式。但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不同,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家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应当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有所差异,更加充分地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2.家事审判改革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一环。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家庭陷入危机时,无论司法机关、政府机构还是有关社会组织,均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陷入困境的人民群众尽可能的帮助、支持。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有效整合司法机关、政府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力量的制度平台,导致因家庭危机所产生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二)改革的意义

1.家事审判改革有利于推动宁波法院社会管理方式创新,探索司法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发挥有关社会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

2.家事审判改革有利于突出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转变之前过于关注结案效率、忽视结案质量和结案效果的审判理念,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

3.家事审判改革有利于降低陷入家庭危机的人民群众所遭受的心灵创伤,提高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的幸福感。

三、家事审判改革的构架与内容

(一)改革的总体构架

围绕“队伍”这一基本要素,努力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围绕“职能”这一中心要素,充分体现家事审判的人性化;围绕“质效”这一对象要素,竭力发挥家事审判的创伤平复功能;围绕“认同”这一结果要素,全力搭建家事审判的协作服务平台。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设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家事审判法官需要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验,理解家事纷争的情感纠葛以及对于子女、亲友的巨大影响,善于进行心理疏导和幼儿沟通,能够最大限度地体谅婚姻家庭危机对于人们心理及未来生活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或者家事审判合议庭,确保家事审判团队的适岗性。

2.完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及时总结2013年度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推广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反家暴多部门联动机制。

3.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宁波地区经济发达,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家事案件中包含的财产纠纷往往金额巨大、种类繁多。在以往的家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处于经济强势地位的一方经常通过隐匿、虚报家庭财产的方式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促进诚信诉讼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

4.改革家事案件法律文书。家事案件具有复杂性和隐私性两大特点。其中家事案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家庭案件普遍涉及夫妻情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多个法律争议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丰富要素式家事案件裁判文书样式,便于人民群众理解司法裁判的思路及要点。家事案件的隐私性主要体现在家事案件往往涉及人们不愿为外界所知的个人私密信息,而人民法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结果又不得不将必要的隐私内容写入裁判文书。因此,有必要在家事案件裁判文书之外,创设一个既能反映法院权威意见又能保护家事案件当事人隐私的家事案件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避免隐私泄露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可能伤害。

5.推动家庭纠纷转介体系的建立。我国香港、台湾等地经验表明,家事纠纷的圆满解决,除了司法机关的努力之外,必须依靠社会家庭服务体系的整体保障。例如香港社会福利署对儿童抚养事宜的调查报告制度、家事调解专员制度、台湾地区的家庭事宜调查官制度、社工陪同制度等均在家事审判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借鉴这些地区的先进经验,搭建家庭纠纷转介平台,促成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和家事社工帮扶队伍的建立与完善。

6.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在绝大多数家事纠纷案件中,儿童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家事纠纷都会对儿童的心理和未来成长产生巨大的影响。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上,往往过于关注离婚双方的权利主张,对于儿童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关注不足。因此,有必要转变司法理念,通过具体的家事案件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建设,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四、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法院及案件范围

(一)试点法院的选定

经市中院党组讨论研究,决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为宁波法院创新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

(二)案件范围的确定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结合宁波地区家事审判工作实际,决定将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案件范围确定为以下两类:

1.婚姻家庭纠纷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8)同居关系纠纷;

(9)抚养纠纷;

(10)扶养纠纷;

(11)赡养纠纷;

(12)收养关系纠纷;

(13)监护权纠纷;

(14)探望权纠纷;

(15)分家析产纠纷。

2.继承纠纷

(1)法定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抚养协议纠纷。

五、家事审判改革的组织与实施

(一)改革的组织机构

市中院成立创新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领导小组,由市中院李泽明院长任组长,市中院李章军副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改革的实施步骤

1.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家事审判改革的调研考察和方案设计工作。

2.2014年1月底前,向党委、人大、政府及上级法院汇报家事审判改革方案,争取各方支持,并完成家事审判改革各项配套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

3.2014年1月底前,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家事案件审判改革试点工作。

4.2014年5月底前,市中院在上述法院试点的基础上,与市级有关部门协同推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所需的配套改革举措,为下步在全市推广打好基础。

5.2014年10月底前,对两家试点法院的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改革成果在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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