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伟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2:40 324 人看过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伟,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二峰,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尽良,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2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源源,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伟、范尽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小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伟及其辩护人邵二峰、被告人范尽良及其辩护人郭源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建伟因琐事对刘××家人怀恨在心,与范尽良预谋后,化妆蒙面持刀到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交河口村四组刘××家中,将刘××的头顶部、左右面部、右胸部、右肩部等多处砍伤,经鉴定,刘××多部位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伟、范进良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张建伟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张建伟犯罪后自首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建伟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范进良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范进良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建伟因琐事对刘××家人怀恨在心,与范尽良预谋后,化妆蒙面持刀到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交河口村四组刘××家中,将刘××的头顶部、左右面部、右胸部、右肩部等多处砍伤,经鉴定,刘××多部位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建伟于2009年2月4日主动打电话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范尽良于2009年2月11日主动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建伟对因琐事对被害人赵××怀恨在心,与被告人范尽良预谋后,化妆蒙面持刀到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刘××、赵××砍伤以及在撕打过程中自己也不同程度受伤的供述;被告人范尽良对与被告人张建伟预谋后,化妆蒙面持刀到被害人刘××家中对被害人刘××实施殴打的供述。

2、被害人刘××、赵××对案发当晚,有两个化妆蒙面持刀男子到自己家中,将其二人不同程度砍伤的陈述。

3、证人裴××对案发当晚看见被告人张建伟浑身是血并听被告人张建伟说砍伤被害人刘天祥及赵××,其本人打电话到登封市公安局刑警队报警的证言;证人范安党对案发当晚,发现自家客厅地上有黑色鞋油的证言。

4、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伤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被害人刘××的多部位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赵××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墙壁上的血迹为人血,是被告人张建伟所留的似然比为8.98×102。

6、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分别证实了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及二被告人的年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伟、范尽良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伟、范进良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张建伟、范尽良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建伟、范进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进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建伟、范进良均自愿认罪,共同赔偿被害人刘××、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范尽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蓉

代理审判员马娟

代理审判员吕爱莉

二○○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张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3: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故意伤害造成一级,故意伤害伤情鉴定轻伤一级吗?
    故意伤害轻伤一级会判刑。(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意伤害罪哪些情形可以减轻处罚(一)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二)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三)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四)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五)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
    2023-02-18
    271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辩护】周旭明故意伤害案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一级判多少年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的,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被害人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要是行为人具有其他特殊情节的话,还会适当减少一些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七)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
    2023-02-20
    168人看过
  • 原审被告人张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淮上路114号。因涉嫌犯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4)蚌山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玉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认定书以及现场示意图等证据材料认定,2004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伟驾驶皖C-08978号皮卡小货车,在本市淮河公路桥中段路面将路边行人秦海平撞倒并致伤。后张伟驾车逃离现场。受害人
    2023-04-23
    144人看过
  • 海口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昨日(2日)上午10时许,海口市青年路渡头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2人死亡案件。据警方初步调查,嫌疑男子与一女子因矛盾纠纷引发口角,女子的两名男性朋友张某、叶某遂上前帮忙,并与嫌疑男子发生扭打,后者持刀行凶将张某、叶某捅伤后不治身亡。当日18时40分许,嫌疑人邵某泰在海口市道客村被警方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媒体畅凯文/图目击者:当时场面很惨烈昨日上午10时许,海口市青年路渡头村突然传来一声嚎叫。就在那辆面包车停放的门口,从那儿开始打起来的,有人被捅了,路面上还有血。一位目击者向媒体指了指渡头村门牌号为262号的地方说,捅了人之后还在追,那个人(嫌疑人)已经跑了。媒体进入该户民房采访时,被告知我们什么也不知道,只是听见有人喊了一声。媒体在该户门口发现了血滴,沿着路面一直滴到一条巷子里,滴血的路段足有三百米。媒体在巷子里看到,伤者躺在地上,120急救人员正在抢救。中午12时许,现场急救
    2023-06-11
    488人看过
  • 李贝贝、李风风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贝贝,男,1989年4月20日生。原审被告人李风风,男,1987年5月30日生。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贝贝、李风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贝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贝贝、李风风和李XX(另案处理)、李XX在李X毅家喝酒,酒后李贝贝和李风风、李XX三人骑摩托车到董王庄乡邓岭村玩,在长尺地村附近遇到骑摩托车路过的王XX、魏XX、魏XX三人,二被告人将王XX拦下并实施了殴打,致被害人王XX肝脏右叶第Ⅴ、Ⅵ段隔面有三个分别为3cm、4cm及6cm的伤口,部分伤口出血,该伤后经医治已治愈。经鉴定,王XX的伤情属重伤范围。案发后
    2023-06-11
    401人看过
  • 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结案轻伤故意伤害
    1、公安侦查期间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一般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2、审查起诉期限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023-04-07
    113人看过
  • 上诉人宁武红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武红,男,1986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建新村黄洞片彭家组17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武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浏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宁武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7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宁武红与余水根、蔺代炎(均已判刑)在浏阳市城区“上海滩网络休闲中心”上网时,与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长兴社区青年潘尹滔发生口角,被告人宁武红和余水根、蔺代炎对潘尹滔进行殴打后离开网吧。在出租车上,被告人
    2023-06-11
    216人看过
  • 袁伟伟诈骗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房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伟伟,男,22岁(1984年8月20日出生),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国信息大学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解放西路38号1栋7号62(捕前暂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中国信息大学宿舍)。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9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伟伟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袁伟伟在中国信息大学部分新生不知道该校关于“考生成绩达到当地省级高考最后一批专科录取分数线下划30分的标准,学费可优惠1000元”
    2023-06-11
    170人看过
  • 故意伤害案例研究
    怒发冲冠致人重伤,竟然只为一个箩筐?记者28日从惠州相关部门获悉,近日博罗法院宣判了因一个箩筐引发的血案,为帮同乡要回箩筐,冯某将他人打至重伤,收获冲动的惩罚,因故意伤害罪,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冯某,48岁,老家在广西崇左,近年一直在博罗园洲种植蔬菜营生。今年8月9日下午,冯某和另外一个朋友一同到老乡老赵家吃饭喝酒。席间,老赵提到他一个装菜的箩筐被同市场的邓某拿走了,前几天去要对方一直不肯还。冯某和朋友表示吃过饭就去帮他把菜筐要回来。下午4时多,老赵和其他朋友先去找邓某理论,冯某随后也到了邓某住处,在门口看见老赵和邓某在争一个菜筐。冯某立刻上前帮老赵抢,没想到却被邓某抓伤了手臂。冯某一气之下夺过邓某手中的碗,朝他眼睛砸了过去,导致邓某当场血流满面。经鉴定,邓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七级。事后,冯某家属与被害人邓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邓某10万元并取得了他的谅解。博罗
    2023-07-02
    458人看过
  • 什么是故意伤害案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我国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所遵循的具体程序为: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一、拘留37天会给家里发批捕证吗拘留37天不会给家里发批捕证,如果刑事拘留满37天,检察院认为应该批捕的,就会发放《逮捕证》;如果认为不需要批捕的,会向公安部门送达《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之后,必须立刻放人。二、检察院已批捕是否可以探监?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检察院
    2023-02-24
    338人看过
  • 刘旭光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旭光,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马杜桥乡乐园村第11村民小组。2009年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祁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旭光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延萍、书记员占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旭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旭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旭光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
    2023-06-11
    362人看过
  • 曾庆德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庆德,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镇辰护村。1995年7月因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月因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21日又犯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投入岳阳监狱一监区服刑。现羁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君检监诉(200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德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文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玲玲、人民陪审员李友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锋担任记录。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2023-06-11
    231人看过
  • 高莹莹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取保候审。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0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日夜,被告人高X伙同朱妞妞(已判刑)、陈晓波、肖娟会、张琼(均在逃)等女友共五人被邀至栾川县“超越时空”KTV酒吧一楼一房间内玩耍、喝酒。当时,在房间内玩耍的还有被邀去的嵩县籍女青年刘翠平等人在唱歌。在喝酒的朱妞妞、高X等人嫌唱歌的刘翠平等人太吵,两拨人为此发生争吵引起摩擦,刘翠平出去叫来几个帮手对朱辱骂后离去。之后,双方仍余怒未消,又通过电话相互争吵,从而使矛盾升级,已经离去的刘翠平只身返回“超越时空”,
    2023-06-11
    284人看过
  • 苏金虎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金虎,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6组。因本案于2009年7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由我院决定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金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苏建军(已判刑)因琐事对被害人王X朝心怀不满,后苏建军和被告人苏金虎商议与杨卫(已判刑)取得联系,三人商议由苏建军出资,杨卫联系人员来寄料街对王X朝实施报复。2004年5月6日凌晨2时许,杨卫带领吕银川(已判刑)、崔建章(另案处理)等人在寄料街将做生意收摊回家的王X朝、任X夫妇打伤。经法医鉴定
    2023-06-11
    39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故意伤害案在中院一审?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3
      如果该案是钦州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是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须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文的内容是关于故意伤害案在中院一审?这个问题的
    • 故意伤害案一审收监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8
      想知道故意伤害案一审收监吗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法院不会收监的,法院负责审理案件,是否会判刑,判刑多长时间根据法院判决。判刑的话会交由监狱收监
    • 2023故意伤害案办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1-20
      故意伤害案程序: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放《逮捕证》,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 在故意伤害中故意伤害哪一方有罪?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6
      故意伤害哪一方有罪是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一方。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
    • 故意伤害住院费用超过一年后能否主张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不能。因为医疗费是按照实际发生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后进行支付的。还在治疗中,医疗费也就是还在持续发生,侵害方无法支付。不过可以要求侵害方先行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