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1、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属于约定条款,既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约定试用期应注意的问题: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续订合同不能再约定试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4)试用期的长短必须依法约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培训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出资培训时劳动合同处于履行过程中,可订立专门的服务期协议,也可变更原合同。1)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应当依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予以认定。或者引进生产线,送职工到国外学习等。2)劳动者有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对履行服务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建议: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最好一致。3)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按尚未履行的期限分摊。4)服务期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调整工资的权利
3、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合同法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1)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要件:秘密性。不为公众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经济性。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措施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合法性。通过合法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不受法律保护。2)竞业限制的含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同类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时间与地域约定清楚)关系。3)竞业限制的性质。a、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为手段,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b、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无约定无义务;c、权利义务对等,劳动者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义务,具体标准双方约定。4)竞业限制的对象和期限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范围的大小要合适:你限制了他人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期限:不得超过2年。从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计算。5)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23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90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与承担赔偿金责任的关系:劳动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再承担违约金责任;承担了违约金责任,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害大于违约金的,再承担大于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是对损害后果的补偿。注意:约定的赔偿数额很大,承担的实际赔偿以损害为准。
约定违约金应注意的问题:合同法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金只限于培训服务期和保密与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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