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5 10:08:07 187 人看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海南建省办特区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市场经济搞得较早较为广泛。近几年,房地产业成为海南一大支柱产业蓬勃兴起。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海南各行各业的发展,对海南经济发展起到导向、促进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仅仅两三年的时间,这方面的法制还不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房地产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宏观调控措施不力,房地产业出现盲目增长,势头过热的现象,炒买炒卖地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问题很突出,海南中级法院管辖海南十七个市县基层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数量大,问题也较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其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做些探讨,当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理根据、法律依据和重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的表现。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使土地所有权能与土地所有权人发生分离,即由非所有人依法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权,而所有权人从中收取使用费,以实现其所有权,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了项重要权能。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所有权权能可以与所有权人分离,由非所有人行使,即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二使用、;收益权,这种由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中称为他物权。他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即他物权人无权处分所有人的物,除此而外,它具有物权酌一般属性,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同样能够产生优先权和迫及权的效力;他物权与物权十样,它的产生必须依据法律,它的形式由:法律确定,即设立他物权或他物权转移的合同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登记手续。否则、这种设立和移转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程序,是他物权设立,移转的有效要件,而合同仅在当事人之伺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解放初期,国家允许土地所有者出租和买卖土地;1955年规定士地不得转让;1982年宪法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静止的无偿永久;使用土地的制度。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条例》从而结束了城镇国有土地一律无偿使用的年代。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4条作了修改,删去了出租:两字,增加了土地使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内容,这就是为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提供了宪;法依据。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条款,并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由国家作为出让方依法出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受国家保护。海南省先于国务院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有偿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也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从此,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在我国得到确立,这就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的确立,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房地产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大支拄产业兴起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允许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出让、转让,可以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土地,增加土地价值。

二、用权出让中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办理登记手续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暂行条例》和海南省《规定》以国有土地出让按以下程序举行:申请受让人向市、县、自治县国土局提交申请用地报告书、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资信、资质证明文件、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市、县、自治县国土局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经过协商一致,市、县、自治县国土局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规定缴纳地价款,到市、县、自治县国土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它是设定用益物权的一种物权合同,故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按法定程序进行外,还必须具备主体地位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履行法定审批登高程序四个有效要件,如不具备上述要件,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也不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具备有效要件而无效的情况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

1、主体不合格:土地出让合同中出让方必须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各级国土局,土地受让方必须是具有土地开发经营权的企业法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暂行条例》之规定,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不得为非农业性开发而出让,要出让须先由国家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可进行。审判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情况很普遍。在海南,92年下半年到93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众多问题。由于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价格较低,而较征用后出让的价格较高,引起一些农民的不满,加上审批手续繁杂,周期过长,许多公司、企业或个人仅凭市、县长或某领导的批示直接与农民个人或农村经济社区,管区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并支付地价款或定金。后办理审批手续时,政府不认可,受让方故要求农民退还地价款,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少。例如,原告海南新日咨询贸易公司带着县长的批示和规划局的审批意见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和三月二日与被告琼山县演丰镇仁东管区第一经济社、第三经济社订土地出让协议,协议约定,由两经济社出让土地350亩给原告,原告以每亩土地出让费和青苗补助费一万二千元计付给两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付给两被告地价款共计220万元。后因办理审批手续办不下来,原告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返还地价款,两被告认为原告拿着县长批示和规划局审批意见,死缠硬磨要求购地,两经济社经过研究,并征求农民的意见才同意出让土地的,合同应当有效,且一半购地款已分发给农民,返还是不可能的,对这类合同处理就很棘手,根据法律规定,出让协议因主体不可能收回,笔者以为对此类问题应这样处理:合同认定无效,因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一定责任,两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地价款,因原告也有过错,利息不再返还;分发给农民的少部分钱不能收回的因原告之过错由其自行承担。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去年海南兴起开发区热,许多县、乡、镇也开辟开发区,并设立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许多公司、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并支付了地价款或定金,后因管委会未办理审批手续而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例如,原告海南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儋州市木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有偿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协议出让130亩土地,原告按协议先后付地价款578万元,被告也两次发通知给原告令支付开发费。儋州市计委也批准了立项,并发给被告蓝线图。后因红线图、土地使用权证办不下来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对此类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从有利于海南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未经县以上审批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因越权而无效,其所订立的土地出让协议也无效,应返还地价款、退还土地。对于依法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发管委会管理开发区的,尽管管委会原则上不具有签订出让合同的资格,但在海南较为特殊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经政府审批,补办了登记手续的,可认定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一方违约的,令其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双方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对上面一案,我院就人定合同有效,因被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地价款、我们认为原告请求合理,判被告退还地价款及利息。

2、内容不合法

(一)标的不合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有可以出让,对此,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

(1)只有成都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政府选定和规划好的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出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用于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以外,不允许自行出让,确需出让,必须先由政府征为国有后,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出让之列。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条件下,一般最好是:熟地,即已由政府三通一平的土地。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标的加以限定,目的在于对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加以保护,防止流失,严格控制国有土地的随意出让行为,以稳定土地市场的经济秩序,保证土地合理利用并提高其使用价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不合法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在: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直接出让,这种行为在海南较为普遍。对于这类合同,我们从时间上划分界限,《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签订事后补办了片用,审批手续的,认定有效。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出让方必须将出让的土地四至、面积、用途、年限、期限如实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必须将自己的资历信、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告知出让方。现实中因隐瞒以上事实(主要表现在受让方),使对方在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情况下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当事人意见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就应认定无效。

(三)土地出让金不合理。关于土地出让金,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造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混乱的局面,同样的一亩土地,价格相差几万元、十几万元不等。有的人乘机以土地价格谋私。按理,土地价格应该包括四部分,一是农民部分,包括青苗费、安置费、粮食差价补贴、征地费;二是上缴中央部分;三是复垦费部分;四是政府收入部分。而目前的地价,在海南有的地方只定到农民部分中的青苗费和安置费,其他部分没有列入,地价相当低,出现盲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现象,造成土地荒废,地价下跌。对于出让金问题,笔者以为,应按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优劣分为不同的档次,规定不同的价格标准,统一执行。对于地价悬殊太大,显失公平的土地出让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出让行为自行为开始起无效。

3、不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

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高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特殊物权合同,这种特殊物权表现为对土地这一特殊资源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交易安全。故这一物权的设定必须依法进行,履行法定的报批、登记手续,登记是这—物权产生、变更、移转的有效要件。国务院《暂行条例》和海南省《规定》都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因此,未经法定程序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实践中,土地出让不履行法定程序和登记手续、与农民和经济社区私下签订出让土地协议的情况很普遍。例如,原告海南特康房地产公司诉被告琼山县永兴镇永德管区、美梅经济社、陈安经济社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三被告于93年3月22日签订一份土地出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及第一笔款300万元,被告收款后,提供土地给原告,并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后被告未在原约定的地址提供土地,故引起纠纷。该合同未履行法定审批手续,显属无效。

司法实践中,土地出让合同大部分是上述类型即购地方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出让协议,然后再逐项办理规划证、建筑许可证、红线图,与国土局签订正式合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对这类未经政府批准、受让方与村委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这类合同因主体不合格、标的不合法、程序不合法,不具有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事后补力了法定审批、征用手续,政府追认的,只是因为土地出让合同具备了有效要件,并经政府-土地所有人认可而有效,而非原来的出让协议本身有效。当然海南有其特殊情况,购地方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的情况很普遍,一律认定无效,不予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办案中,对于那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的土地出让协议,应从保护海南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出发,在促使或帮助协议双方补办登记报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可认定合同效力。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因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有偿转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土地使有权有偿转让是一种变更他物权主体的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暂行条例9和海南省(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或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3)交清地价款或有关的税费;

(4)除地价款和上缴的税、费外,在该幅土地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另外,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需具备实际的购买能力和经营条件;转让合同必须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还应经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由受让方支付地价款,由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有限期地移转给受让方的协议。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土地转让合同的有效要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身是一种债权合同,一经成立就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必须依约交付土地使用权及有关文件,受让方必须依约支付地价款。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故必须依法登记后,土地使用权才正式发生转移。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尽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流转关系,但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故还须所有权人的许可,这种转让才生效,才可对抗第三人。司法实践中,未履行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连环转移合同很多,这类合同如符合合同有效要件,只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双方有相应的债权债务,但土地使用权并未转移,因为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物权未发生转移,这种合同关系仅能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不具备法定要件而无效的情况很多,主要表现在:

1、转让方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或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仅有一份土地转让协议、或土地出让协议,就凭此协议与他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例如,原告河南省时建设总公司海南公司诉被告海南海膳房地产公司儋县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1992年10月6日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那大中心大道的五十亩土地,以每亩15.5万元价格转让原告,原告付325万元地价款给被告,被告负责办理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325万元,被告未如约办理转让手续,故引起纠纷。该合同的标的50亩土地使用权并非被告合法拥有,被告与原告签约时,仅有一张与洋浦开发建设总公司签订的50亩土地转让意向书,也没有法律规定转让土地必须拥有的土地使用证和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该合同显然因标的不合法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转让方应退还地价款325万元给原告。

2、转让方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投资不足,或未经投资,未开发利用就转让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即25%的投资如何认定?总量如何确定?投资不足的如何认定其效力?根据海南省《规定》第25条之精神,投资总额是指除地价款、税费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在该幅土地上的投资总额。投资总额的25%即指土地转让方在该幅土地上投入的建设资金已选出让合同约定投资总额的25%以上。例如,某幅土地计划兴建度假村,投资总额5000万元,土地转让方在该幅地上投资须达1250万元以上,才可以转让。故投资总额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即不包括地价款,税费的计划投资总额,确定了投资总额,其中的25%的投资也就不难确定了。未经三通一平的土地,土地开发方就三通一平的投资应属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之内。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投资不足或未经投资、未经开发利用就转让土地的情况较多,如何认定这类合同的效力是很棘手的问题,一律认定无效,不利于海南房地产业的稳定发展,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有利于海南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出发,对转让方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在海南省《规定》实施前与他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不足的,原则上也认定合同有效;未经投资就转手转让的,认定无效。海南省《规定》实施后,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必须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的25%以上,才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把握这个原则,旨在堵绝那种转手谋利,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

3、不办理登记手续,几经转手、倒买倒卖地皮的土地转让行为。例如我院受理的两宗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块地炒卖七手,每一手都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加价转手倒卖,形成标的相同当事人不同的两宗案件。案情大致如下:1988年10月,澄迈县华侨农场将位于文音作业区昌兴坡地区西侧222.74亩土地以每亩2300元,共37.95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澄迈华侨农场农业经济发展公司;1988年11月15日,澄迈华侨农场农业经济发展公司将该块地以每亩5100元,共甘153万元价格转让给澄迈县企业商品贸易公司(仅付款27.1万元,由于澄迈县企业商品贸易公司未支付完价款,也未办理登记,故其并未实际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10月19日,澄迈县企业商品贸易公司将该地以每亩29700元,共计66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南浩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付款1536906元);1993年3月21日,澄迈企业商品贸易公司又将该地以同样价格转让给澄迈县亨通八达贸易公司(付款300万元);1993年4月18日,澄迈县亨通八达贸易公司将该地以每亩30970元共计689.8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口恒盛实业贸易公司(付敦300万元);1993年4月20日,海口恒盛实业贸易公司又将该地以每亩3.5万元,计779.。5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乡市经济技术海口开发公司;1993年4月29日,新乡市经济技术海口开发公司又将该地以每亩5.2万元,共1158.2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乌鲁木齐市诚信城市信用社(付款403.69万元)。现乌鲁木齐诚信城市信用社状告新乡市经济技术海口开发公司、浩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状告澄迈县企业商品贸易公司,两宗案件标的相同。该案中转让方澄迈县企业商品贸易公司尚无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就将该地转手卖给两家,其中一家又转手倒卖,并由此引起一系列转让行为,在这一系列的转让行为中,转让者即无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也未开发投资,未办理登记手续,且存在民事欺诈,故应均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从该案中反映出,海南房地产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秩序混乱、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尤为突出。

笔者以为,审判实践中,对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土地转让合同应这样处理,对那些享有土地使用权,且已适当投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仅没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促其办理登记,认定有效;对不享有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就签约转让,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认定无效。

地产转移是不动产转移,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严格登记程序,可以有效地保障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健康有序地发展。凡是不具备合法条件的土地出让、转让行为不予登记。通过登记对土地出让、转让的期限、土地的四至,面积、用途、地价款、开发期限进行审查,对转让土地的状况加以记载。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买卖双方了解土地的实际流转状况,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房地产市场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四、对无效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处理

审判实践中,对无效出让、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的原则来处理。从我们接触的案件看,大部分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受让方法制观念薄弱,赚钱心切,既不审查对方是否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也不注意对方的信誉状况,就急于签约、付款。转让方往往仅凭一张与他人签订的土地转让意向书就再行转让。对此类无效合同,我们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返还地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于高息拆借来的资金,原则上不予保护,双方协商同意支付高额利息的除外。如甲乙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付定金1000元给乙,乙负责办理土地转让的手续,后因为该土地乙不享有使用权,审批手续未办成,引起纠纷,起诉于法院。我院处理该案时,甲提出l000万元定金是从四川以30%的年息拆借来的,要求乙返还本金、利息,经调解,乙同意返还本金,利息按年息25%返还。

总之,土地出让、转让是随着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尽管这几年国务院、各省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房地产法规,但这方面的法制仍很不健全,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待于我们不断地调查研究,总结办案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为立法提供依据,为市场经济更好地服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7日 04: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买卖土地使用权,什么是出让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有限制。一是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什么?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主要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
    2023-08-07
    388人看过
  • 土地所有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的让渡
    土地的用地性质一般分为:1.农业用地---例如琶洲村一社的农田2.工业用地---例如球场附近的环球照明厂3.商业用地---例如政府划拨给琶洲村使用的自留用地4.住宅用地---例如每家每户房屋占有的土地在以上四种土地性质中,商业用地的价格是最贵,其次是住宅用地(宅基地用地),再次是工业用地,最低的是农业用地.个人的宅基地所占的宅基地面积属于住宅用地,在差不多20年前,村民互相转让宅基地都要1000元/平方米以上.即使红线外的土地价格是52万/亩,换算为每平方米,也区区不过是780元/平方米.**集团和经济联社是否在忽悠纯朴的村民呢?话再讲过来,红线内40万/亩,红线外52万/亩是指购买农业土地还是其他性质的用地,如果仅是指农业用地,这价格是否合理和公平呢?众所周知,12年前政府征用群北片的土地是25万/亩,再加青苗款2万/亩,合共27万/亩,当时在赤岗可以以2500元左右买到1平方米,12年
    2023-05-05
    80人看过
  •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不一样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特质的不同,使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系列差异。区别一:构成要件不同转让主体、转让标的和转让条件均不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是实体资产,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即公司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股东。因此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即在原来合法使用基础上的再次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存在于两个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即转让方、受让方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存在。在这种方式下,转让双方直接以合同方式约定土地使用权买断性转移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后转让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标的是虚拟资本,即股东登记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更不是其曾拥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某项现实财产。股权转让主体是拥有公司股权的
    2023-05-05
    183人看过
  •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分期付款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不享有部分处分权。该部分处分权指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定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必须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法定或约定的期限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023-06-10
    384人看过
  • 出让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怎么算
    为避免重复征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时,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在先,则在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时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存量房屋产权转移或变更时,由于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在先,由房管部门征收契税,国土部门在收取土地收益或补办出让手续作土地使用权变更时,不再征收契税。出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一样的吗?不一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
    2023-08-05
    376人看过
  • 监护权转让的制度与实践
    监护权转让的原则有: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同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3、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具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监护权转让有哪些原因监护权转让有下列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忽视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3、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
    2023-07-03
    438人看过
  • 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和抵押
    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分为申请、地籍、调查、审查、登记、发证五个阶段。在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地籍调查阶段,地籍调查人员接收土地登记人员移交的有关登记申请文件,对需要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调查结束后,将地籍调查资料与申请资料一并移交土地登记人员,由土地登记人员核对权属。在权属审查阶段,土地登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资格、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使用年限等方面进行审查。在登记阶段,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土地登记证》填写《土地登记证》和《土地权属证》。在发证阶段,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土地登记证》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代表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程序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程序基本相同,可分为申请、地籍调查、审查、登记、发证五个阶段。整幅土地转让的,应当在原土地登记证上登记;分割转让的,应当在新的土地登记证上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由土
    2023-05-08
    263人看过
  • 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但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区分营改增取得和营改增后取得,并且在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也有所区别。一、版权转让税率是多少钱(一)如果是个人转让版权,根据相关规定: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4、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著作权应按特
    2023-03-12
    286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定与实践
    关于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1.竞买人除按类别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2.竞得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并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北京外资土地使用权如何取得?(一)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外商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按照规定的条件、年限和用途,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出让合同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此种方式适宜于投资额度大、回收周期长、需要永续经营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个阶段应注意:1、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应与市
    2023-07-20
    164人看过
  •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制度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规定条件的;(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因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等需转让,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同意的;(四)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定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实现土地抵押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入市交易的土地。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二、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
    2023-05-04
    385人看过
  • 土地出让算土地使用权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后,需要受让人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才算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有哪些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
    2023-04-30
    491人看过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的标准(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租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1、已有标定地价的城镇,不再另行评估;上市房屋尚未确定分摊土地面积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分摊土地面积后,直接按上述公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已有基准地价但未评估标定地价的城镇,可在简化修正系数体系后,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标定地价,测算公式为: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2
    2022-07-17
    236人看过
  • 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合同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是无效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023-07-27
    170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办哪些手续?
    (一)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转让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证(正本);3、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5、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6、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8、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9、提交
    2024-01-24
    14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如何区分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3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区别:(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费,方可登记过户。(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
    • 土地使用权让与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1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形式,具体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登记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有没有哪些不同的地方?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29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方式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采取方式多为出售、交换和赠与。
    • 能否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手续繁琐,税负较重,因此越来越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希望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 针对能否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方式实现,因此以另一个法律行为(转让股权)掩盖真意,以实现同
    • 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9
      转让和出让无效,没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土地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