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8:40:59 400 人看过

一、合法的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类型

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二、股东必须承担的出资责任是什么意思

股东必须承担的出资责任是: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

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

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

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三、没有出资股东是否还享有股东权

没有出资股东享有股东的选举权、优先购买权、表决权等。但是没有分红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实缴比例分红,而不是认缴比例。这样可以促使股东尽早缴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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