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类似域名为不正当竞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14:30 230 人看过

1、如何认定相似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域名相似,会引起公众误解。如果域名注册和使用不当,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根据规定,如果注册和使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分析您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您要求保护的公民权益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换言之,它与您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它就像一个商标。按照公众的普遍认知,他使用的域名会被认作你的域名,所以很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您的域名权受到侵犯。被告对该域名及其主要部分没有任何权益,没有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在域名注册和使用方面存在恶意。比如,我想借用你的知名域名来获取利益

一旦你发现对方的域名构成了类似域名,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你应该在实践中迅速采取措施

,一般建议贵公司先给对方发律师函,争取以较低的成本谈判解决问题。因此,最好由公司内部法律人员或外部律师书写,并寄至对方的正确地址。但是,你应该记住保留发送文件,例如明示签名,这可以作为你将来可能参与诉讼的证据

其次,应该考虑不正当竞争的因素。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这里,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包括非法经营者、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使用特殊名称,擅自包装、装潢知名商品,或者使用类似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第六条公营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排他性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国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行贿,买卖商品。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户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快递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并向中间人给予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打折、给中介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接受折扣、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手段,对产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经营者等进行误导性的虚假宣传,商品的有效期和原产地

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销售商品,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三)违反约定或者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一)销售生鲜商品;(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销售商品时,因还债、转产、停产等原因降价销售,经营者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活动:

(一)以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指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手段进行有奖销售(二)以有奖销售的方式推销劣质、高价商品;(三)以彩票销售的方式,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竞买人不得相互串通,提高或者降低投标价格。

竞买人不得串通互相排斥竞争对手参与公平竞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16: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商业域名系不正当竞争
    ——福州中院判决**惠公司诉刘*辉网络域名侵权案本案要旨随着网络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是简单的网址,还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成为重要的商业标识。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故意与他人提供的产品相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得以搭乘原告知名品牌的便车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要概述**晋江德*惠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公司),于1993年3月经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休闲鞋为主的大型外商企业。下辖**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惠轻工有限公司、德*惠设计开发中心和全国30家松散层省级代理公司,已在全国各省市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建立了30多家产品总代理,终端销售网点3500余个,销售总额已经突破3.5亿元。**惠公司于1991年4月注册了“德*惠”商标,注册了“**惠中英文及图”商标
    2012-06-23
    347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并于190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便是加入第1条“一般条款”(所谓一般条款,是指规定执法机关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或者概括的规定,该条款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从德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条的内容来看,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具备以下4项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从事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商业交易”的概念应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任何一项以任何方式旨在促进任何一种商业目的的活动,都属于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这种商业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商业目的。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不仅包括一切商业营业,而且包括律师、医生、艺术家、建筑师,科学家等自
    2023-06-08
    205人看过
  •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中的域名抢注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域名如同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称一样,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中人们唯一可识别的标志;域名因其易记便用,已被广泛地用作一种商业标记,因而承载了很大的商业价值。商家的域名越来越广泛地用于广告宣传中,成为商家在网上拥有一个地盘的标志。尤其,众多商家基于网站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巨大潜力而纷纷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乃至擅自将其他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作为自己的域名使用注册,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消费者,扩大自己在网上的知名度。实践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人们上网有一种习惯,即在没有域名地址簿的情况下,人们要想访问某一企业的站点,第一反应往往是输入该企业的商标或商号+COM。这样,商标或商号+COM结构的域名比其他结构的域名就有了更高的经济价值。域名具有唯一性。因此人们的网络习惯和域名特点共同作用导致了域名抢注。域名恶意抢注判断的标准在恶意上,表现为抢注的域名使用了
    2023-06-06
    100人看过
  • 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评估要素
    有关认定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域名和商标的关系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2.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
    2023-07-06
    127人看过
  • 近似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一、近似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用来误导消费者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实际损害时得以补偿。(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
    2023-06-16
    77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反不正当竞争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023-04-04
    230人看过
  • 擅自使用他人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禁止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是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对企业名称的简称或字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能否予以规制、保护?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相关答复,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或保护的企业名称和姓名范围1.知名字号、境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2023-04-24
    437人看过
  • 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参与警长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
    2023-07-01
    491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是否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1、采用虚假或模仿等混乱手段进行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6、附属条件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用的行为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共企业或其他依法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1、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
    2023-08-18
    254人看过
  • 不正当网络竞争的类别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如下:1、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进行虚假宣传;2、上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3、利用因特网侵犯竞争对手的商誉;4、网页抄袭;5、侵犯商业秘密;6、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7、域名纠纷。通过网络销售假冒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商品和假冒商品。如何减少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二)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
    2023-07-10
    250人看过
  • 域名被注册后属于不正当竞争还是侵权
    下列情形下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2、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3、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4-04-28
    177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哪个部门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哪个部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一)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
    2023-06-08
    244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同时,在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焦点:如何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侵犯用户
    2023-06-09
    83人看过
  • [以案说法]域名、网页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两个网站不仅名称接近,域名近似,而且基本构架、版块设置甚至部分论坛的名称都非常相似,你会不会因此上错网?国内最大社区网站之一——19楼空间就遭遇到了这样的网站拷贝事件。1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在互联网界广受关注的网络域名侵权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19楼空间的经营者都快传媒胜诉,网络李鬼必须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19lo.com由都市快报创建于2001年,因办公地点在杭州日报大楼19楼而命名为19楼空间,曾用域名19floor.net。经过7年发展,已发展成为注册用户220万、日均发帖35万的大型社区网站。而以www.19floor.com为域名的19楼论坛,则是在2005年下半年才在互联网上出现,目前日均发帖在5000左右。它的出现给部分19楼网友带来了极大困扰——经常摸错门,登录不上去,还以为自己忘了密码,折腾了半天才发现原来是走错地方了。2007
    2023-04-24
    439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域名相似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29
      依据《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的规定,使用相似的域名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使用相似域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审查案涉域名是否具有一定影响。
    • 域名如何避开不正当竞争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8
      域名(domaiame)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一个域名的目的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网站,电子邮件,FTP等)。域名作为力所能及难忘的互联网参与者的名称,世界上第一个注册的域名是在1985年1月注册的。域名也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 域名类似引用法律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9
      域名相似会造成公众误认,要是注册、使用域名不当的话,那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按照规定,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你就需要分析是否具备下面的要件: 1、你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说与你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并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这就像商标一样,按照公众的一般认知,他使用的域
    • 什么情况下域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合同?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5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关于注册、使用网络域名等行为所产生的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与日剧增。如何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是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就涉及到许多专门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
    • 类似的企业名称和不正当竞争可以不分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0
      “企业名称含有相同文字,企业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以是否“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且“损害了竞争对手”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