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各国基于航海业的特性及海上保险投保人的合理要求,普遍确认了保险委付制度。委付(AbandonMEnt),文义为委弃而交付之。保险委付制度兴起于十六世纪,最初表现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条款,即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视同丧失。一般认为,委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的行为。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有着很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其中诸多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有所体现。遗憾的是,我国《海商法》对委付制度的规定不仅存有欠缺,且仅用了第249条和第250条两个条文加以规定,难以体现海上保险委付制度复杂的规则体系。事实上,过于简单的法律规定,已经造成了实务操作中的诸多困难。基于对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今后我国《海商法》修订过程中,至少应增加或完善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委付通知的期限
合理时间内发出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行使委付权的关键环节。被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委付通知的意义有二:其一,一旦被保险人作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的决定,即应受其抉择的约束,被保险人不得采取静观事态变化的策略寻求不当利益;委付通知的目的在于将被保险人的这种抉择立即通知保险人。其二,保险人有权取得附于保险标的之上的权利,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得以考虑和采取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措施。换言之,从委付通知的作用及目的来看,其应当及时发出并送达保险人,否则对保险人便无实际意义。正因如此,国外立法多对委付通知的期限进行明确限定,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笔者认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关于合理时间的限定方式能够适应个案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可资借鉴;鉴于实务中对合理时间的认定主观性极强,潜伏诸多争议,故可进一步借鉴法、日等国明确规定委付通知期限的做法,将明定的期限作为合理时间的限制与补充,以强化法律规范调整委付关系的刚性,但与此同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依个案情况作出约定排除明定期限的适用,以增强法律规范调整委付关系的灵活性。
对此,建议法律表述为: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付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出委付通知的,其行使委付的权利消灭。
二、关于委付合同的成立及其形式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该规定基本借鉴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将委付视为订立委付合同所发出的要约。自保险人接受委付时起,委付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受其约束。但是,我国《海商法》中并未出现委付合同及其成立的界定或表述,理论与实务界将委付或委付行为与委付合同混为一谈者大有人在,造成诸多困扰,也使得对于委付性质的认识扑朔迷离,更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为祛除这一弊病,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委付合同的概念及其成立时间。鉴于我国海上保险实务中,委付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对于减少纠纷收效良好,立法亦应当予以明确肯认。
由上所述,建议法律表述为:委付合同自保险人接受委付的通知到达被保险人时成立。委付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关于保险人沉默的法律后果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故依我国法律,保险人虽然没有接受委付的义务,但是却负有在合理时间内将自己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此种立法精神值得推崇。但如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以后保持沉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国《海商法》未作出明文规定,但从其立法意图来看,保险人如欲接受委付,必须作出通知即须为意思表示,可见沉默不能被视为保险人对委付的接受。实务中,保险人收到委付通知后沉默不语而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情形比比皆是,《海商法》未进一步规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造成实务中的诸多纠葛,不可不谓之一大缺憾。
在保险人收到委付通知而保持沉默的情况下,自不能要求其履行委付合同义务,但因保险人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对因其沉默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之责。建议《海商法》第24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具体表述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的,视为不接受委付。保险人因此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关于委付合同未成立情形下保险标的权利的归属
依英美及我国法律,委付是被保险人为订立委付合同发出的要约,委付经保险人接受即成立有效的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得撤销其接受委付的意思表示(承诺)。被保险人有效行使委付后,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实务中,被保险人未发出有效的委付通知、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或收到委付通知后保持沉默等现象普遍存在。此类情况下,因欠缺成立要件,委付合同不能成立、生效,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是否受到影响?由于我国《海商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对委付行为概念与性质的认识存有分歧,对委付合同效力的认识自难达成一致,导致实务中颇有无所适从之感,极易引发争议。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修正案》第146条规定:委付经承诺前,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不受影响,该立法精神正与我国航海业的当前需要相符,可资借鉴。
-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51人看过
-
域名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思考
288人看过
-
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完善思考
127人看过
-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415人看过
-
对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的相关思考
217人看过
-
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证思考
220人看过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151、完善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国家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修订情况,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2、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落实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与产权保护制度相抵触、违反平等保护产权原则的有关规定,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
我国制度现状及思考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9概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
-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完善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一)人民法院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2.产生。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3.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
-
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的思考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3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的资本更是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基础,农民没有了土地就就没有了生活保障,国家为了加快农村发展建设对农村的土地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对土地进行经营。本文主要针对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法律法规的思考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在丈章中阐述了相应完善土地问题法律法规的相关建议,旨在为完善农村土地问题提供可行性思路,为土地建设发展和利用作出更多贡献。